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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全球資訊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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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資料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

汽車音響沙沙叫?行車紀錄器輻射干擾大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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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採樣地點: 本次於臺北市、新北市各大賣場及零售商等販售通路隨機選購行車紀錄器共19件進行檢測。連鎖店有好市多、家樂福、愛買、燦坤、全國電子、順發3C、大同3C、三井3C;小型通路有倍適得電器公司、新焦點汽車生活時尚館、威能汽車百貨、安托華公司。 2.檢測方式: 本次購樣檢驗係依據國家標準CNS 13438「資訊技術設備-射頻擾動特性-限制值與量測方法」,檢測項目為「輻射干擾試驗」,另針對「外觀及重要零組件」項目進行比對查核,再依據前述標準及商品檢驗法查核「商品檢驗標識」及「中文標示」。 3.檢測結果(詳見附件1): (1)「輻射干擾試驗」:共計14件不符合(分別為項次2、4、5、7、8、9、11、12、13、14、15、16、17、18)。 (2)「外觀及重要零組件比對」部分:共計9件不符合(分別為項次3、4、6、8、9、13、14、16、17)。 (3)「商品檢驗標識」部分:共計6件不符合規定(分別為項次3、4、9、13、14、18)。 (4)「中文標示」部分:共有9件不符合規定(分別為項次2、8、9、11、12、13、14、16、17)。   隨著數位電子科技不斷進步推陳出新、日新月異,現行許多電子產品逐漸與國人生活休閒娛樂融入在一起。行車紀錄器即是結合汽車與電子技術應用於日常生活之中之最佳例證。為確保國內車用電子儀器的安全性,消基會與標準檢驗局合作針對市售行車紀錄器主動進行查核,經派員赴臺北市、新北市各大賣場及零售商等販售通路隨機選購行車紀錄器共19件進行檢測。 標準檢驗局表示,本次購樣檢驗係依據國家標準CNS 13438「資訊技術設備-射頻擾動特性-限制值與量測方法」,檢測項目為「輻射干擾試驗」,另針對「外觀及重要零組件」項目進行比對查核,再依據前述標準及商品檢驗法查核「商品檢驗標識」及「中文標示」。品質項目經檢測結果發現「輻射干擾試驗」計14件不符合;「外觀及重要零組件比對」計9件不符合;「商品檢驗標識」計6件不符合;「中文標示」計9件不符合。 本次購樣商品之檢測結果如下: 一、「品質項目」部分:「輻射干擾試驗」共計14件不符合(分別為項次2、4、5、7、8、9、11、12、13、14、15、16、17、18),行車紀錄器於正常使用時所產生電磁波雜訊,透過輻射方式傳播,其雜訊之干擾訊號值大於標準規定限制值,可能影響周圍附近其他產品之正常使用。 二、「外觀及重要零組件比對」部分:共計9件不符合(分別為項次3、4、6、8、9、13、14、16、17),其中包括商品內部電路與技術文件比對差異、樣品於市場購樣前廠商未備妥符合性聲明書及技術文件,相關文件簽署日期在市場購樣之後(依規定廠商應於上市前簽具符合性聲明書及備妥技術文件)。 三、標示查核: (一)「商品檢驗標識」部分:共計6件不符合規定(分別為項次3、4、9、13、14、18),其中包括商品本體無標示及未經檢驗即上市販售。 (二)「中文標示」部分:共有9件不符合規定(分別為項次2、8、9、11、12、13、14、16、17),其中包括商品本體、包裝、標貼或說明書上未有標示與符合性聲明書相同之報驗義務人名稱及地址、商品標示型號與技術文件不相符。   標準檢驗局針對本次檢測不符合規定者處置如下: 一、「輻射干擾試驗」不符合規定之商品:依《商品檢驗法》第48條第1款規定(經購樣、取樣檢驗結果不符合檢驗標準)其符合性聲明失其效力,並依第63條之1規定通知業者限期回收改正,違者將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二、「外觀及重要零組件比對」不符合規定之商品分為2部分: (一)商品內部線路涉及基本設計變更事項,依《商品檢驗法》第45條第2項規定重新作符合性聲明。 (二)商品外觀、構造與原技術文件資料些微不符部分,惟不涉及基本設計變更者,將依《商品檢驗法》第48條第4款規定(未依符合性聲明內容使用)要求業者限期改正。 三、未貼附「商品檢驗標識」之商品:經該局查證逃避檢驗屬實者,將依《商品檢驗法》第60條第1項規定處以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且品質檢測不符合者,則依《商品檢驗法》第60條第2項規定處以新臺幣25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鍰。 四、「中文標示」不符合規定之商品:依《商品檢驗法》第59條規定通知業者限期改正,若屆期未改正者,將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依同法第48條第2款規定其符合性聲明失其效力。   標準檢驗局指出,行車紀錄器商品已列屬應施檢驗範圍,檢驗方式為符合性聲明,業者須完成檢驗程序,符合檢驗規定後,於商品貼附商品檢驗標識,始得於國內市場陳列或銷售。該局每年度均訂有市場檢查計畫,針對具危害高風險之應施檢驗商品執行市場購樣檢驗,倘該等商品發現不合格者,即派員追蹤調查不合格原因,並作成訪談紀錄後依相關法規處理,以雙重把關機制維護消費者權益。 消基會與標準檢驗局共同呼籲 消基會與標準檢驗局呼籲廠商應落實商品安全性及標示正確性,並提醒消費者選購及使用「行車紀錄器」商品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選購時應注意是否貼有「商品檢驗標識(圖例如: 或 )」,並檢視廠商名稱、地址、型號及電氣規格(如:電壓、電流或消耗功率等)等各項標示是否清楚,勿隨意購買來路不明商品。 二、檢視是否附有中文使用說明書,詳細閱讀產品使用說明書及確實依使用說明書內容使用商品,特別是使用說明書中所列之警告、安全注意等事項,須依說明書確實安裝,並適時地檢查其外觀,確認任何介面裝置與本體緊密接合且無鬆脫現象情事發生,如此可以適度降低電磁干擾。 三、消費者應確認車用充電器直流電源線端連接器與產品本體上充電孔得以緊密接合,避免產生接觸不良現象。 四、發現電源線及連接器端損壞時,切勿使用,以免可能導致危險。若發生故障,應送至廠商指定維修站,切勿自行更換零件或拆解修理。   消費者如欲進一步瞭解「行車紀錄器」商品相關資訊,可於標準檢驗局網站「商品安全資訊網」(http://safety.bsmi.gov.tw/wSite/mp?mp=65)項下查閱或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7123洽詢。 本文取自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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