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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資料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

行政院通過「消費者保護基本政策」修正案(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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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訂之「消費者保護基本政策」,業經行政院於本(103)年7月9日審議通過,除維持原有政策之「消費安全」、「教育宣導」、「促進選擇自由」、「完備損害救濟」四大項目及精簡、增修相關細項內容外,並新增「建構跨境消費者保護機制」及「提升行政效能」兩大項及相關細項內容。研修方向則除了維持「保護」相關措施外,也加強消費者及企業經營者教育,並追求消費者、企業經營者、政府及社會多贏局面。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以下簡稱行政院消保處)表示,本政策最早由前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0條規定,於民國83年9月訂頒,之後修訂過一次。101年1月1日,前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併入行政院院本部,業務單位改制成立行政院消保處。該處有鑑於本政策對引導我國消費者保護業務之推動極為重要,有需要重新研修訂頒;遂參考國內外發展趨勢,自102年1月起展開研修工作,先請各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消保團體及產業界代表提供修正意見,並召開研商會議,及依據各界建議,於本年6月間研擬完成修正草案,接著提報由行政院毛副院長主持之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第27次會議討論,並經決議通過。 新通過之「消費者保護基本政策」,係參考國內外消費者保護發展趨勢及議題進行研訂,說明如下:(詳附件) 一、政策方向:除維持傳統「保護」的內容外,也加強消費者及企業經營者教育,以提升及支援消費者自我保護的能力;以及納入「永續消費」(sustainable consumption)理念,推動兼顧安全、經濟、社會及環境的消費模式,以追求消費者、企業經營者、政府及社會多贏局面。 二、政策目標:依據以上政策方向,設定五大政策目標為:「提升商品及服務之安全與品質,確保消費安全及維護環境」、「落實消費者教育,增進消費者及企業經營者之消費者保護意識」、「健全公平合理消費環境及完備救濟機制,維護消費者權益」、「強化消費者保護行政體系,促進行政效能」及「推行政策研究及國際合作交流等,掌握發展趨勢」。 三、政策內容:依據五大政策目標,研訂6大項政策內容: (一)維持原有之「消費安全」、「教育宣導」、「促進選擇自由」、「完備損害救濟」四大項目,但將細頂內容精簡,並增修包括:督導企業經營者強化消費個資保護;推動永續消費;加強企業經營者辦理消費者教育;培訓消費者教育師資及建立師資資料庫;納入「單位定價」制度;防範顯失公平定型化契約之濫用;各項利息、手續費、違約金或滯納金、附加費用等之規範及查核;健全網路購物爭議處理機制及完備相關法令制度,強化消費詐騙之查處及預防機制等9細項。 (二)新增「建構跨境消費者保護機制」大項:內容包括:建構兩岸及其他國家資訊收集及通報制度、協調建立跨境消費者保護機制。 (三)新增「提升行政效能」大項:內容包括:健全消費者保護行政體系及充實相關資源、辦理相關委託研究與積極推動國際交流合作。 行政院消保處表示,已將本新通過之政策,正式函送各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據以推動消費者保護工作,並原則上將每五年檢討修正一次,以有效維護消費者權益。 資料來源:http://www.ey.gov.tw/News_Content4.aspx?n=E7E343F6009EC241&sms=E452EBB48FCCFD71&s=879A827A5A9E5DF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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