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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全球資訊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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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資料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

扭蛋商品充滿「驚奇」?100%標示不合格、2件商品無中文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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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式各樣的主題小物、動漫飾品放在一座座扭蛋販售機裡,雖然無法預期轉出來的商品究竟是什麼,但充滿期待與驚喜的過程卻也令人著迷。扭蛋商品曾經風行一時,現在也仍然隨處可見扭蛋販賣機,便利商店門口、地下街商店、商城、專賣店等,經過時發現有喜歡的就可以小試一下手氣,也可以享受轉蛋的樂趣。 扭蛋的樂趣大小朋友都喜歡,但商品內容都適合小朋友嗎?商品是否有依規定標示警語?婦幼節將近,消基會為了解扭蛋商品是否有依法完整標示,於3月中在台北市隨機購買扭蛋商品15件,依《商品標示法》進行檢視。 檢視結果發現100%商品標示有缺失,其中有2件商品完全無中文標示,甚至其中1件未標示製造商或進口商相關資訊。 檢視說明 本次隨機購買之15件扭蛋商品售價介於新台幣30元~60元間,30元及50元商品各有3件,其餘9件為60元商品。商品內容14件為玩具,1件是一般商品為(1)(憤怒鳥螢幕擦吊飾)。 《商品標示法》規定,商品應標示「商品名稱」、「生產、製造商名稱、電話、地址及商品原產地。屬進口商品者,並應標示進口商名稱、電話及地址」、「商品內容:主要成分或材料;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國曆或西曆製造日期」。 另根據《商品標示法》第11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就特定之商品,於無損商品之正確標示及保護消費者權益下,公告規定其應行標示事項及標示方法,不受第五條、第八條至前條規定之限制。」因本次購買之14件商品為玩具,其標示檢視主要依據為「玩具商品標示基準」,檢視項目分為「製造商或進口商資訊」、「產地」、「主要成分」、「適用年齡」、「使用方法或注意事項」、「警告標示」、及「商品檢驗標識」。 一、2件商品無中文標示! 《商品標示法》及「玩具商品標示基準」皆規定「商品標示所用文字,應以中文為主,得輔以英文或其他外文」,但檢視本次15件樣品發現,(1)(憤怒鳥螢幕擦吊飾)吊牌僅有外文標示,產地、主要成分未有中文標示,廠商名稱及相關資訊也僅有原日本業者資料,無台灣進口業者相關資訊。因看不出其商品名稱,無法確定其是否為玩具,經向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詢問表示,可依內容物做為判斷,因此(1)(憤怒鳥螢幕擦吊飾)為一般商品非玩具。根據《商品標示法》規定,除了前述未以中文標示之問題,(1)(憤怒鳥螢幕擦吊飾)未標示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及製造日期,皆屬違規。 (2)(七龍珠)同樣看不出商品名稱,其內容物為玩偶因此屬於玩具,該商品標示則是使用方法或注意事項僅以日文標示,未以中文標示,商品名稱、製造商或進口商資訊、產地、主要成分、適用年齡、警告標示等資訊皆未標示。 簡單來說,此2件商品皆僅有原始吊牌或說明書,並未另外以中文說明或標示台灣業者資訊等應以中文標示之項目,可能導致消費者錯誤使用造成危險,或是產品發生問題需找廠商時,卻沒有任何廠商資訊,詢問無門。 二、6件商品「適用年齡」標示易讓消費者產生混淆! 根據「玩具商品標示基準」,玩具商品應標示「適用之年齡」,在檢視14件玩具類扭蛋商品時發現,除了(2)(七龍珠)未標示適用年齡,其餘皆有標示,但其中有6件商品標示的適用年齡與原文標示的適用年齡不相同。分別為(3)轉蛋系列(豆腐人)、(4)扭蛋玩具(貓熊)、(8)扭蛋玩具(盆栽貓)、(9)轉蛋系列(ONE PIECE)、(13)扭蛋玩具(倉鼠)、(15)轉蛋系列(貓),其中(3)轉蛋系列(豆腐人)、(4)扭蛋玩具(貓熊)中文標示的適用年齡較原文標示的適用年齡大,其餘4件中文標示的適用年齡較原文標示的適用年齡小,相差年齡3~5歲。 適用年齡標示不同,易讓消費者混淆,不知道應該以何者的適用年齡為準,也讓消費者產生懷疑,難道適用年齡是進口商隨便說說的?由於各國針對玩具的相關規定或定義可能不盡相同,進口業者可經主管機關判定為玩具後變更適用年齡。因此業者若變更適用年齡,應明確標示,避免讓消費者混淆,主管機關更應正視此一標示不一致的問題,嚴格把關,以維護消費者權益。 三、93%警告標示及內容字體太小! 「玩具商品標示基準」規定,警告標示所使用之字體,其顏色應與底色不同且易辨識,「警告」或「注意」二字字體應大於5mm×5mm,內容文字1.5mm×1.5mm以上。但檢視14件玩具商品,除了(2)(七龍珠)未標示,其於13件皆有字體過小的問題。(4)扭蛋玩具(貓熊)及(13)扭蛋玩具(倉鼠),「警告」二字字體大小符合規定,但內容文字字體太小,不符規定。其他11件不論是「警告」二字或其內容文字字體皆過小,不符合規定。 標示警告即是要提醒消費者應有所注意,尤其這類商品多是小朋友的玩具,應詳讀警告內容才可避免危險發生,但若警告字體太小無法引起消費者注意,以致危害產生,或是內容文字小到難以閱讀,消費者當然無法了解業者所要警告的事項,若因此發生問題就來不及了。 另外,因玩具屬應施檢驗商品,商品應附有「商品檢驗標識」,本次14件商品中僅(2)(七龍珠)未標示,其餘13件皆有標示。 以上標示有違規情形的商品,根據《商品標示法》第15條規定,主管機關應通知生產、製造或進口商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處新台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 消基會呼籲 對政府:現在扭蛋販售機仍隨處可見,小朋友要購買相當容易,本次檢視結果雖然僅有1件未附商品檢驗標識,其他商品看似皆已經過檢驗合格,但商品標示卻100%不合格,尤其在警告標示部分,應提醒消費者的資訊卻未符合規定。此外,也有2件商品完全未以中文標示商品資訊,呼籲主管機關應針對此類商品嚴加稽查,以維護消費者安全及權益。 對業者:警告標示是提醒消費者的重要訊息,業者標示字體應依規定呈現,讓消費者能確實清楚閱讀注意事項,以達到警告目的。此外,本次調查發現部分商品有適用年齡標示不相同的情形,業者應提供正確資訊讓消費者參考,而不是隨意貼一張紙任意標示。 對消費者:雖然購買扭蛋商品過程充滿樂趣,但拿到商品後應留意警告或注意事項,尤其是給小朋友玩的玩具,應留意適用年齡,以避免誤食或使用錯誤而導致問題產生,使得充滿驚喜的商品變成讓人受到驚嚇!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http://www.consumers.org.tw/unit412.aspx?id=17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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