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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全球資訊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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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資料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

浮動油價公式存在誤差、加油站毛利不應由消費者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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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中油)的「浮動油價機制」自2006年9月26日開始施行,由於實施之後備受質疑,經歷多次修正:2007年9月1日重新實施浮動油價機制,原油價格指標改採70%杜拜加30%布蘭特加權計算,即所謂的「7D3B」;2008年8月7日,每月調整油價改為每週調整;2010年1月6日,每週調整所取的國際油價區間,由上週五至本週四,改為週一至週五。 雖然相關機制變革數次,然而施行之初,消基會就發現「浮動油價機制」起跑所採用的油價基準點已明顯對消費者不利,密集於2006年9月、10月多次召開記者會,要求中油公司應先降價再實施浮動油價機制。中油公司遂即調降油價,但調降幅度明顯不足,而在日後多次修正的過程中,消基會亦於2007年7月、8月及2008年5月召開記者會,呼籲「浮動油價機制」應秉持公平公義原則,並應公開購油成本以釋消費者疑慮。近日又有消息指出,經濟部委託台經院及台綜院研擬浮動油價公式修正案,預計於6月提出正式修正版本。 但浮動油價機制施行至今已6年半多,民眾卻只能感受到油價不斷上漲,除了受國際油價影響,公式不公不義亦是元兇! 一、相近國際油價 × 匯率數據,對照92無鉛汽油零售價大不同! 根據中油的「浮動油價機制」公式,調價幅度取「調價指標當週均價 × 當週匯率均價與調價指標前週均價 × 前週匯率均價比較」之80%變動幅度計算,換句話說,零售油價的漲跌主要受國際油價及匯率影響。若以2010年1月6日迄今的國際油價與匯率數據進行檢視,相近之數據所對應的國內92無鉛汽油零售價,不管是短時間內或長時間來看,都理應相近或相同,且以長時間來看,更能檢視「浮動油價機制」公式是否符合公平公義原則。 依據檢視結果,時間差距1年以上,國際油價與匯率數據相近的共有四組,但其所對應的92無鉛汽油零售價,不但不相近,甚至有1.6元~2元的差距,且不僅都是後段時間高於前段時間,且價差差距還逐漸增加!顯示出公式用得愈久、誤差愈大的情形是存在的。造成如此大差距的原因為何?此檢視結果是否表示「浮動油價機制」的公式有瑕疵?(詳見表一,資料來源:經濟部能源局) 二、上期稅前基準價數據從何而來?應講清楚說明白! 國內92無鉛汽油之零售價,是「稅前批售價加上稅費,再 × 1.05(營業稅5%)」,稅費及營業稅皆固定不變,因此稅前批售價之變動將影響零售價,而稅前批售價的變動,則是「上期稅前基準價 × 當期調價幅度」的結果。 依據經濟部能源局公告「當期稅前售價」資訊,是自7月22日起,故以此時間點開始進行推算,就每週當期零售價,依據浮動油價公式進行驗算反推,算出「上期稅前基準價」。其中,因經濟部能源局缺少9月10日數據,該期「當期稅前售價」為消基會依公式推算所得。 然而對照驗算結果,「上期稅前基準價」與「前一期稅前售價(即當期稅前售價欄位往前一週)」並不相符(詳見表二),那麼,驗算出來的「上期稅前基準價」之數據,是從何而來?這是否又說明了「浮動油價機制」的計算過程有瑕疵?或是在這公式之中隱藏著我們所不知道的考量基數?消基會認為,中油應說明清楚為何依據所公告數據驗算結果會有此誤差,應徹底公開浮動油價計算公式! 三、加油站毛利不應由消費者承擔! 另外,目前92無鉛汽油零售價計算公式為:(92無鉛汽油稅前價+稅費)× 1.05(營業稅5%),其中,稅費(9.5003)=貨物稅(6.83/公升)+能源及環境負擔(0.2103/公升)+加油站毛利(2.46/公升)。但消基會認為,「加油站毛利」不應該由消費者端負擔!加油站要賺多少錢是業者的事,應由業者自行負責,而不是加在稅費裡,讓消費者來「保證」業者能賺錢! 消基會呼籲 近日有新聞報導指出,浮動油價公式將有所修正,台綜院及台經院各提出2種修正方案,預計5月初向經濟部報告,經濟部則可能在6月對外提出正式修正版本。浮動油價公式能有所修正當然很好,但應以公平公義原則為修正方向,且在修正公式之前,還有更重要的事:油價應先合理降價! 也許國際油價的飆漲確實大大影響了國內油價,但在本次檢視相關資料過程中發現,即使是相近的變動數據(國際油價 × 匯率),其最後換算的汽油零售價卻產生1.6元~2元的價差。 事實上,開始實施浮動油價之初,消基會即指出中油的初始稅前基準價並不合理,且強力要求調降,卻未能獲得滿意的回應。浮動油價機制歷時6年多,雖然期間也有過多次修正,消機會也不斷呼籲中油應公開實際購油成本,才能制定較為公平的浮動油價機制!但中油仍然沒有公開實際購油成本,且根據此次檢視結果,浮動油價公式問題也一直存在,沒有真的被修正,公式問題所造成的售價誤差,就這麼被消費者默默吸收,顯然對消費者極不公平! 此外,消基會也認為「加油站毛利」計算在稅費裡顯不合理,在此次浮動油價公式修正案,應該直接刪除以修正!另外,從稅費之計算公式也可以看出,貨物稅所佔金額最高,根據《貨物稅條例》第10條(油氣類之課稅項目及稅額)規定,汽油每公秉徵收新臺幣六千八百三十元,然而此金額自2001年9月27日修正過後,便再也沒有調整過!消基會認為,12年來未進行任何適當調整,極不合理,財政部應盡速適當調整相關貨物稅金額! 消基會再次呼籲,中油應公開實際購油成本,讓這次浮動油價公式修正,能真正為消費者帶來公平合理的油價,且在修正公式前,應將先前的油價誤差還給消費者!而主管機關經濟部更應善盡督導之責,替全民的利益把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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