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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全球資訊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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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資料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

一閃一閃亮『驚驚』!58%螢光棒可塑劑超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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酷熱的夏天來臨,陽光、沙灘、逐浪的泳客還有各地方的音樂祭如火如荼的展開!高舉螢光棒隨著音樂節奏搖擺,為夏日的夜晚增添炫麗的色彩。 除了引爆夏日熱情的音樂祭,近幾年,臺灣國內外偶像、明星、團體舉辦演唱會的頻率之高,紛紛也在歌迷間發展出獨有的應援口號及物品。尤其韓國團體大肆搶攻臺灣市場,偶像歌手所代表的顏色壁壘分明,粉絲們間要求以特定的顏色替歌手加油。一支幾十塊的螢光棒也能在演唱會現場週邊以兩倍以上的價格販賣給入場的歌迷,甚至加工貼上偶像明星的肖像或名字的商品,價格更是幾倍翻漲! 除了演唱會等表演場合可見到歌迷人手一隻螢光棒外,在許多公園或是燈會等展演活動的現場,也常可見到拉著推車的小販兜售五顏六色甚至兼具遊戲功能的螢光棒,來吸引兒童的目光。目前市面上的螢光棒以「液體式」及「電池式」兩大類為主,「液體式螢光棒」是外層是由塑膠製成,裏面套著一根密封玻璃管,經彎折、敲打、揉搓等使玻璃破裂,引起化學反應產生的能量來激發螢光體,僅能使用一次,待螢光效果失效便無法使用;而「電池式螢光棒」原理與一般手電筒相似,可重複性使用,且一支電池式螢光棒就可以變化出不同的色彩及閃爍的方式,較液體式螢光棒環保且多樣化,相對的價格也貴上許多。 液體式螢光棒中含有化學物質,若不小心過度彎折,或用刀切割,針刺等,容易造成液體外漏被誤吸或觸碰,可能會造成噁心、頭暈、麻痹、昏迷等現象。在2007年臺中就曾發生過兩名小朋友跨年時折斷螢光棒,眼睛被化學物質灼傷,導致角膜受損的事件(資料來源:華視新聞-螢光棒噴毒酸幼童險失明)。幼小的孩童因無法控制力道及玩耍的安全性而不小心導致螢光棒的破損,或是演唱會中歌迷熱情激烈的甩動螢光棒,不僅容易打到他人也可能會讓螢光棒液體外漏(資料來源:yam蕃薯藤新聞-金俊秀開唱秀驚人歌舞實力粉絲熱狂螢光棒爆裂險瞎眼)。 採樣與摘要 為確保使用螢光棒玩具之安全及維護兒童健康安全,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稱標檢局)與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以下稱消基會)於101年4月間,至玩具零售店及賣場等通路隨機購買共24件「螢光棒玩具」進行檢測,其中20件為液體式螢光棒、4件為電池式螢光棒。 樣品中液體式螢光棒購買價格最貴者為169元、最便宜者僅10元;電池式螢光棒部分,購買價格最貴者99元、最便宜者35元。在產地資訊部分,有12件產自中國大陸、1件產自臺灣,其餘11件未標示。 檢驗結果在「耐燃性」、「重金屬含量」及「電驅動測試」檢測部分,全數樣品均符合國家標準要求,但有3件產品經「物理性」檢測後發現具有小物件危害;14件產品「可塑劑含量」超過國家標準CNS 4797「玩具安全(一般要求)」容許量0.1%規定;12件產品未貼附「商品安全標章」可能涉及違規逃檢;14件產品「中文標示」不符規定,不符合情形包括12件未貼附「中文標示」及2件「中文標示」批號標示方式錯誤。 檢測依據與項目 鑑於螢光棒玩具可能具有小物件、危害尖端、危害邊緣、耐燃性、重金屬及可塑劑過量等危害性,因此本次螢光棒玩具係依據CNS 4797「玩具安全(一般要求)」等系列國家標準,檢驗「物理性」、「耐燃性」、「重金屬含量(包括鉛、鎘、汞、鉻、砷、硒、銻、鋇含量)」、「可塑劑含量」、「電驅動測試」之品質項目,並檢查是否貼附「商品安全標章」及「中文標示」。 檢測結果 本次檢測發現,24件樣品在「耐燃性」、「重金屬含量」及「電驅動測試」方面全數合格,其他項目不符合情形如下。 一、3件「物理性」之小物件檢驗項目不符合規定,不合格率為12.5%。 在物理性檢測中發現,編號(1)螢光手鐲50入、(5)螢光手環50入筒裝、(20)50入筒裝螢光手鐲等3件的內含小套管配件,能完全置入小物件筒內,表示物件過小容易被兒童吞食,而造成窒息危險。家長選擇玩具時,應注意玩具之適用年齡,若有過小物件之玩具,請勿給幼童把玩。 二、14件「可塑劑含量」檢驗項目不符合規定,不合格率為58.3%。 根據國家標準CNS 4797『玩具安全(一般要求)』規定, DEHP、DBP、BBP、DINP、DIDP及DNOP等6種鄰苯二甲酸酯類可塑劑及其混合物含量總和不得超過0.1%(重量比)。 檢驗結果顯示,編號(1) 螢光手鐲50入-DBP:9.984%、(4)螢光棒-DBP:31.118%、(6) 螢光陀螺-DBP:11.797%、(7) 12”發光棒-DBP:31.139%、(10) 31CM五彩閃光棒(電子式)-DEHP:0.403% 、(11)螢光玩具-DBP:7.097%、(12) 螢光玩具-DBP:21.257%、(16) 10”螢光棒-DBP:44.852%(18) 30cm螢光棒-DBP:38.590%、(19) 35cm螢光棒-DBP:32.676%、(20) 50入筒裝螢光手鐲-DEHP:8.688%、(21) 6”螢光棒-DEHP:2.961%、(22)螢光棒-DBP:25.310%、(23) 螢光棒(粗)-DBP:29.754%,以上14件產品「可塑劑含量」超過國家標準CNS 4797「玩具安全(一般要求)」容許量0.1%的規定。 「鄰苯二甲酸酯類可塑劑」為環境荷爾蒙的一種,屬干擾生物體內分泌的化學物質,可能破壞兒童原有內分泌系統的平衡及功能,會使男性雌性化及增加女性罹患乳腺癌機率。 三、標示方面,50%未貼附「商品安全標章」;58.3%「中文標示」不符 合規定! 依據CNS 4797玩具安全(一般要求)進行中文標示查核,檢查項目包含:a.玩具名稱。b.製造廠商之名稱、地址、電話及營利事業統一編號。若為進口者,應標示代理商、進口商或經銷商之名稱、地址、電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原始製造廠商之名稱、地址及原始製造國。如主管機關對本項標示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c.主要成分或材質。d.適用之年齡。e.使用方法或注意事項。f.有危害使用者之安全或健康之虞者,應標明警告標示或特殊警告標示。 結果發現,有12件樣品沒有中文標示及商品安全標章,包含編號(1) 螢光手鐲50入、(4)螢光棒、(5)螢光手環50入筒裝、(7)12”發光棒、(9)螢光棒、(14)泡綿閃光棒(電子式)、(15)LED閃光手環(電子式)、(16)10”螢光棒、(17)15cm螢光棒、(18)30cm螢光棒、(19)35cm螢光棒、(20)50入筒裝螢光手鐲。另外,(6)螢光陀螺:M53227 NO.CS055與(23)螢光棒(粗):M53073 2007-64,該2件的商品安全標章批號不符合現行玩具商品檢驗作業規定。 針對本次品質檢測不符合國家標準規定之玩具商品,標準檢驗局已依「商品檢驗法」第63條之1規定,通知業者限期回收改正,違者將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另未貼附「商品安全標章」部分,俟經查證逃避檢驗屬實,違者將依「商品檢驗法」第60條規定處以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而「中文標示」未依規定標示完整者,業者應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將依「商品檢驗法」第59條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呼籲與提醒 標檢局表示,螢光棒屬玩具應施檢驗品目範圍,對於應施檢驗品目之商品,於進入市場前須執行強制檢驗外,另對於流入市場商品,該局每年度均訂有市場檢查計畫,針對具危害高風險商品執行市場購樣檢驗,倘該類商品發現不合格者,即派員追蹤調查不合格原因並作成訪談紀錄後依相關法規處理,以雙重把關機制維護消費者權益,本次檢測結果不合格之商品,即依「商品檢驗法」及「商品市場監督處理要點」等規定辦理。鑑於本次購樣「螢光棒」玩具品質項目不合格率偏高,為確保兒童使用之安全性,標檢局已自101年7月9日起,針對螢光棒玩具採取逐批查驗加嚴管理。 標檢局與消基會為維護消費者權益及兒童使用螢光棒玩具之安全,提醒家長於選購玩具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認明有貼附「商品安全標章」之螢光棒玩具再行購買。 (二)注意是否貼附詳細中文標示,並應詳細閱讀商品適用年齡、注意事項、警語及使用方法等標示內容,以及選擇適合年齡之玩具供幼童玩耍使用,以避免不必要之傷害。 (三)勿將螢光棒過度彎折,避免變形造成本體破裂導致有害物質釋出,且勿讓兒童將螢光棒放入口中啃咬,並於使用後洗手。 (四)時常檢查玩具組裝零件是否牢固及其小物件是否易鬆脫,以防兒童誤吞。 (五)檢查玩具本體有無銳邊,確保玩耍時不被割傷。 消費者如有需要進一步瞭解玩具等商品相關資訊,可於標檢局網站「商品安全資訊網」項下查閱或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7123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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