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法務部全球資訊網:回首頁

:::

消費者保護(資料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

廉價機票沒保障?消基會呼籲主管機關制訂國際航線機票應記載事項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
  • 點閱次數:10390
隨著經濟條件的改變,更多的台灣人有機會走出台灣看看這個世界,但旅程中所有的花費,最大宗的就是交通費,其中又以「機票」為最。如何降低機票費,已成為旅客相當重要的課題。 一、 何謂廉價機票? 為了開展在國際航線的藍海,市場上出現了「廉價機票」。所謂「廉價機票」,是指航空公司降低營運成本、直接回饋給消費者的機票,所設定的目標客戶,是以價格為優先考量的年輕客戶。以台灣飛新加坡來回票為例,廉價機票的價格通常在新臺幣(以下同)7,000元到9,000元,而一般航空公司的價格通常在16,000元左右,整整相差7,000元以上。 二、 購買廉價機票的注意事項 消費者可透過兩個管道購買廉價機票,一是航空公司的網站,另一種則是經由旅行社代辦,付款的方式包括信用卡、匯款及現金交易。 旅行社業者說明,為了壓低成本,飛機上的服務都必須付費。消費者可以在機上購買食物、飲品和其他商品。不過,廉價航空公司的付費服務加上機票,還是比一般航空公司的機票便宜。一般而言,吃餐盒加上舒適服務(譬如:毛毯)大約3~400元,廉價航空機票與付費服務的總額,比一般航空機票至少便宜5、6千元。一般航空公司發給顧客的毛毯,只是讓顧客使用而已,下飛機時仍然要收回。可是廉價航空的毛毯,都是直接出售,讓顧客直接帶走。 三、 廉價機票不能退票,更改日期請提早 廉價機票通常提前半年開始販售,消費者必須提早規劃行程。航空公司也會不定時地提供優惠,想要撿便宜的民眾必須隨時注意。廉價機票,通常無法退票,如果要改航班,必須支付手續費。 票價的制定,並無成人票或兒童票的區分,價格都是一致的。唯一有區別的就是嬰兒票,嬰兒抱在手中,不會另外提供一個座位,價格約1千多元。座位通常都是經濟艙的座位,目前只有到吉隆坡才提供商務艙的座位。 一般機票,提早3個月開賣。為了提升載客率,廉價機票卻提早6個月販賣,所以,購買廉價機票的消費者,沒有任何可歸責於航空公司的事由,是無法退票的。 若是在出發前要更改航班,業者表示,必須在登機前48小時通知航空公司,而且要支付1,500元至2,000元不等的手續費。針對此點,消基會指出,不能退票並不合理,一般而言,若是可歸責於航空公司,消費者不但可以退票,還可以請求損害賠償。若是不可歸責於航空公司,航空公司可於退票時收取手續費,但是主管機關應該制訂收費上限,不讓航空公司漫天喊價。 四、購買機票、免稅品發生爭議,向誰申訴? 依據《民法總則施行法》第15條規定:「未經認許其成立之外國法人,以其名義與他人為法律行為者,其行為人就該法律行為,應與該外國法人負連帶責任。」換句話說,旅行社代賣航空票,若是發生法律爭議,旅行社必須與航空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消費者可以向航空公司或旅行社請求損害賠償。 航空公司為了增加營收,會在飛機上販賣免稅商品。本會提醒消費者,如果購買免稅商品,未來若有消費爭議,主張權利會比較麻煩。我國《消費者保護法》只能在中華民國境內適用,具有「屬地主義」的效力,消費者主張權利會有困難。 消保會、民航局應該硬起來 旅客與航空公司發生運送契約之糾紛,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應協助調處。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以下簡稱消保會)公布「國內線航空乘客運送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對於國際航線,則有諸多國際條約提供規範基礎。 國際航線航空業者的法律責任受到《華沙公約》(Warsaw Convention)或《蒙特利爾公約》(Montreal Convention)的規範。建議航空業者與旅客締結的運送契約應將國際條約的規定明文在定型化契約條款中,讓消費者可以瞭解自己的權益。 消保會日前公布「國際機票交易重要須知範本」,但是範本內容卻只有使用期限、停留天數、搭乘航班說明、退票說明等事項,卻未針對發生爭議時應如何解決問題有所規範。根據消保會公布的行政函釋,「國際機票交易重要須知範本」並不具有強制效力,無法拘束航空業者,產生保護消費者的作用。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5條第2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者,仍構成契約之內容。」由此可知,主管機關公告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具有法律上效力。縱使航空業者未將應記載事項的內容放入定型化契約,主管機關公布的應記載事項也會形成定型化契約條款的內容,進而達到保護消費者的目的。因此,建議民航局與消保會可以共同會商,公告對消費者有利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另一個解決紛爭的方法是,依據《民用航空法》第47條第1項及「民用航空乘客與航空器運送人運送糾紛調處辦法」第2條規定,旅客與航空業者若發生糾紛,民航局應協助調處之,民航局提供0800-211-798免付費專線,會有專人受理協調。   基於以上的說明,消保會與民航局應該要硬起來,制訂國際航線的「應記載事項」,保障消費者的權利。「應記載事項」的條款內容,必須秉持「誠實信用原則」。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航空業者也不得事先免除法律責任。事實上,航空業者應該設身處地為消費者著想,讓消費者坐得安心,玩得開心。這樣,每一位消費者都是一個免費的活廣告,進而能促進航空公司的營收,創造彼此雙贏的局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