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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資料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

健身中心、體育場館業禮券契約查核結果出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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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3項規定:「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者,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為落實上開規定,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下稱行政院消保會)第151次委員會議決定,請各機關進行查核工作,並將查核結果提報行政院消保會委員會議報告。 本案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於今(98)年函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全面查核轄區內體育場館業發行商品(服務)禮券、健身中心業者招募會員等使用定型化契約之情形,今彙整查核結果如下: 一、健身中心招募會員定型化契約部分:查核54家,不合格之情形計有: (一)未依規定載明對於申請成為會員之消費者給予會員規約於締約前有3日以上之審閱期間,且不得約定拋棄審閱權者有24家,占44.44%。 (二)未依規定載明業者所贈商品或服務之無償或有償屬性及其效果有17家,占31.48%。 (三)未依規定載明業者相關保密義務者有21家,占38.88%。 (四)違反不得約定企業經營者得保管或收回消費者持有之契約。或加蓋「逾期作廢」或類此字樣章者有15家,占27.77%。 (參照附件一、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查核不合格情形一覽表) 觀諸查核結果,除載明契約時間、會員種類、費用種類及付款方式之不合格比率較低外,企業經營者對於審閱期之遵守,不合格率最高。另對於所贈商品或服務,究係無償或有償,以及雙方終止契約時,業者如何退還消費者已繳費用等不合格比率亦皆偏高。 二、體育場館業發行商品(服務)禮券部份:查核66家,發行禮券者11家,不合格之情形計有: (一)應記載發行人名稱、發售編號、約定使用方式等有缺失者有6家,占54.54%。 (二)違反履約保證者有7家,占63.63%。 (三)違反不得記載者有1家,占9.09%。 (附件二:體育場館業發行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查核不合格情形一覽表) 觀諸查核結果,體育場館業者發行禮券,不完全符合主管機關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公告之「體育場館業發行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者,比率仍高。尤其違反履約保證規定者,高達六成三。 綜上觀之,無論健身中心業者使用之定型化契約或體育場館業發行之商品(服務)禮券,均未完全符合「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與「體育場館業發行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故行政院消保會第172次委員會議決定:一、請持續不定期派員進行查核,並針對複查不合格之業者,適時公告消費資訊。二、請就所公告之定型化契約範本、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持續加強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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