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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資料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

消保案例─美容護膚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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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概述: 徐先生85年1月18日陪同學赴某護膚中心作臉部護膚保養時,等候期間,店方人員遊說其也試看看,禁不起對方的勸說,徐先生答應作一次臉。之後,中心主任又遊說徐先生加入會員,並索費10800元。徐先生在對方花言巧語的引誘之下,一時心軟,便請其學長代為刷卡付費。次日晚上六時多,徐先生接到護膚中心人員電話後,便再度於八點許前往做臉,由於事前未先填妥所需費用,致結帳時,該護膚中心要求徐先生付款46000多元。雖徐先生表示無法接受該中心之漫天開價作法,但在當時情況下,不得不簽下折價後的34000元本票,該中心才放他離開。徐先生擔心本票之法律責任,乃於85年3月26日向新竹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提出書面申訴,希望協助回簽發之本票。 二、處理方法與經過: 新竹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接獲申訴後,即移請本府衛生局處理。衛生局派員現場瞭解後,認為該護膚中心之產品、設備等,並未違反衛生法規之相關規定。消費者服務中心及主動以電話與該護膚中心人 員聯絡,店方稱需向桃園總店接,洽經於5月10日向總店之張經理接洽力爭後,張經理同意退還徐先生簽發之本票。 三、處理結果: 新竹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再於85年6月13日電洽徐先生,徐先生稱已6月初到該護膚中心退還之本票。 四、建議: (一)消費者面對廠商之強力推銷時,應明察秋毫,不要一時心軟,以免事後再後悔時,常已深陷其中。 (二)廠商在求業績之餘,對銷售人員之在職訓練亦不可輕忽,應告誡員工在面對顧客時,應詳細說明產品之品質、機能、價金及付款方式等,更不可以欺騙或脅迫之方式推銷,誤導消費者之認知。 (三)行政機關在處理相關爭議案件時,應在本身主管法規之外,引用消費者保護法,給予消費者更大保護。 (轉載自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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