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法務部全球資訊網:回首頁

:::

消費者保護(資料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

避免消費者所購買之停車位面積縮水,消保會已建議積極改進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
  • 點閱次數:4245
報載有消費者購買預售房屋時同時購買停車位,於交屋後發現實際停車位面積較當初簽約時之停車位面積顯有不足,無法達到預定效用,造成消費糾紛一事。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下稱行政院消保會)表示:消費者購買停車位之目的是供車輛停放使用,倘消費者基於停車目的向企業經營者購買停車位,企業經營者卻藉由自訂之定型化契約,任意縮減停車位面積造成所交付之停車位,使消費者難以達到停車目的時,消費者除可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向企業經營者主張該定型化契約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從而無效外,亦可依據民法第354條第1項規定以所購買之停車位「存有未能達到預定效用之瑕疵」向企業經營者主張負瑕疵擔保責任。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