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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法律事務司)專員1名甄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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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機關名稱:法務部(法律事務司)
二、職務列等:薦任第7職等至第9職等
三、職稱:專員
四、職系:法制
五、名額:1名
六、工作地點:法務部法律事務司(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30號)
七、資格條件:
- 公私立大學法律學系畢業或法律研究所畢業。
-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考試及格,並具薦任第7職等以上法制職系任用資格之人員。
- 須具3年以上考績,且最近3年考績其中2年列甲等、1年列乙等以上。
- 最近3年無懲戒或懲處紀錄。
- 具辦理法令釋答或法制業務經驗者尤佳。
八、工作項目:
- 辦理法律事務司主管法律(規)之制定(訂)、修正、解釋及宣導事項。
- 辦理法規諮商、陳情、會辦等公文。
- 其他交辦事項。
九、聯絡方式:
本職缺採線上方式報名:
- 請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網頁,點選「我要應徵」,連結至職缺應徵系統,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內容無誤,且自傳不得空白,查詢及勾選本職缺點選「確定應徵」,並請同意授權本部得直接向人事行政總處取得投件者完整履歷資料,未授權開放取得履歷者恕不受理報名。
- 完成授權後,至職缺應徵系統-點選「我的應徵」,將考試及格證書、最高學歷證書、最近一筆銓敘部審定函、最近3年(109年至111年)考績通知書影本、銓敘部職系專長認定函(依學歷或學分具該職系任用資格者)等資料(均為pdf檔)上傳至該系統,未完成上傳表件資料,資料不全或不符報名規定者不再通知補件,並視為資格不符。因事涉申請人調任權益,請於報名前先行確認具該職系之任用資格,若未檢附權責機關具該職系之證明文件致認定有疑義,即視為資格不符。
- 報名人員所檢附之文件影本,如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等情事,一經查明,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已發布派令者,撤銷派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 資格符合者視需要另擇期面試或業務測驗,並視成績酌增候補名額2名,候補期間3個月,不符資格者請勿寄送。全部報名資料恕不退件,錄用者名單將於核定後另行於本部全球資訊網電子公布欄公告https://www.moj.gov.tw/2204/2645/2694/2695/。
- 如有報名或甄選方面疑問,請於上班時間洽(02)21910189轉2723楊小姐。如有工作項目等相關疑問,請於上班時間洽(02)21910189轉2202張專門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