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機關介紹
矯正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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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所屬五十一個犯罪矯正機關、依性質可分為監獄、技能訓練所、矯正學校、看守所、少年觀護所及戒治所等六類。
1、監獄:執行經刑事判決確定的受刑人。
2、技能訓練所:收容強制作工作受處分人(如慣竊)。(備註:配合110年12月10日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812號解釋宣告強制工作違憲,現已無收容強制作工作受處分人,刻規劃改制為監獄,以使機關名稱(功能)與實際收容對象相符。)。
3、看守所:羈押偵破或審判中的刑事被告。
4、少年觀護所:收容調查、偵查及審判中的未滿十八歲少年。
5、戒治所:受戒治人之心理輔導、階段性處遇。
6、矯正學校:少年徒刑、拘役及感化教育受處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