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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檢核資訊公開平台

法務部生態檢核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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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規定:

一、依「公共工程生態檢核注意事項」第2點規定:中央政府各機關辦理新建公共工程或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辦理受中央政府補助比率逾工程建造經費百分之五十之新建公共工程時,需辦理生態檢核作業。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災後緊急處理、搶修、搶險。

(二)災後原地復建。

(三)原構造物範圍內之整建或改善且經自評確認無涉及生態環境保育議題。

(四)已開發場所且經自評確認無涉及生態環境保育議題。

(五)規劃取得綠建築標章並納入生態範疇相關指標之建築工程。

(六)維護管理相關工程。

二、考量公共工程應注重生態保育,請計畫主辦機關於各階段(工程計畫核定、規劃、設計、施工及維護管理)作業時,將生態檢核作業納入,另應將各階段生態檢核資訊即時公開。

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9年10月19日檢送「各機關辦理公共工程生態檢核注意事項常見錯誤態樣參考」1份,並置於該會網站www.pcc.gov.tw之「工程技術>工程技術專案>公共工程生態檢核專區>一、法令規定」,提供各機關參考。

四、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0年1月21日函示為利民眾查詢公共工程生態檢核情形,建議各機關將相關查詢方式公告於公共工程告示牌「重要公告事項」欄位。

※專人聯繫名單:秘書處工程科技正林佳弘(聯絡電話:02-21910189分機2633)

※個案內容及查詢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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