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緣由

緣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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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一個新鏡頭來看犯罪  建立以人為本的柔性司法體系~   

  修復式司法(Restorative Justice)是提供與犯罪有關的當事人對話的機會,藉以表達自己感受,修復犯罪造成的傷害,並共同處理犯罪後果的過程。相對於現行刑事司法制度著重在懲罰,而修復式司法關注於療癒創傷、復原破裂關係,賦予「司法」新意涵,即在尋求真相、道歉、撫慰、負責與復原中伸張正義。

  根據2002年聯合國經濟與社會委員會草擬「刑事案件中使用修復式司法方案之基本原則」(Basic principles on the use of restorative justice programmes in criminal matters, ECOSOC Res. 2000/14, U.N. Doc. E/2000/INF/2/Add.2 at 35 (2000))指出,以修復式司法處理犯罪,可達成提高當事人對犯罪處理結果的滿意度、降低再犯率以及減少社會對立及恐懼等效益。

  透過修復式司法,可讓加害人認知其行為造成的傷害,有機會向被害人真誠道歉及承擔責任,以改善自己與被害人之關係,最後助其復歸社會。也讓被害人有機會描述其所經驗的犯罪過程、自身被害感受或親人被害之痛苦,並可直接詢問加害人關於犯罪事件的真相,減少因被害產生的恐懼與負面情緒,藉以療傷止痛、重新感受自己仍有掌握自己生活的能力,回歸正常生活。

  為建立以人為本的柔性司法體系,法務部擇定板橋、士林、宜蘭、苗栗、台中、台南、高雄及澎湖等8處地方檢察署自99年9月起開始試辦「修復式司法試行方案」,101年9月起更擴及全國各地方檢察署。

      106年之「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將「實踐修復式正義」列入12大重點議題之一,為落實相關司改決議,法務部業於107年10月22日完成「推動修復式司法方案實施計畫」之修正與函頒,正式全面性推動於偵查階段案件之修復式司法方案。又刑事訴訟法修正案經立法院於108年12月10日三讀通過,增列檢察官於偵查中、法官於審理中得轉介修復等規定,正式將修復式司法成文化、法制化,關於刑事被害人保護與訴訟參與規定,至此也邁入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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