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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司

海盜罪修正案,立法院今(25)日三讀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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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盜罪修正案三讀通過新聞稿 (法務部95.4.25) 立法院於今(25)日三讀通過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條及第三百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主要係將現行中華民國刑法經歷次修正結果,僅餘唯一死刑之兩條規定第333條第3項前段海盜致人於死罪及第334條海盜結合罪,修正為相對死刑之罪。按死刑制度起源於應報主義,為剝奪罪犯生命之刑罰,使其永遠與社會隔離,而唯一死刑則將應報主義發揮至極點,亦即不分情節輕重,均判處死刑,法官幾無裁量空間,如有誤判,則無任何挽回之餘地,為使裁判更趨客觀、合理,並限縮死刑之適用,唯一死刑應有其檢討修正之必要。 其次,死刑為治亂世用重典觀念下的產物,以目前人民對於國家代行應報主義之觀念仍強,死刑之存在或無法避免,然多元化的犯罪問題,過度倚賴重刑尤其是唯一死刑,並不能澈底打擊犯罪,而我國已邁向民主國家之林,對人權之保障亦不遺餘力,故唯一死刑之罪應適時檢討修正之。 再者,第333條第3項前段海盜致人於死罪及第334條海盜結合罪二罪間,其行為態樣輕重不同,其法定刑均為唯一死刑,似有刑罰不均等之嫌,故有通盤檢討海盜罪刑度之必要,以符現代刑法思潮,並兼顧人權之保障。茲將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將犯海盜致人於死罪及海盜結合罪由唯一死刑之罪,修正為相對死刑,以符現代刑法思潮,並兼顧人權之保障(修正條文第333條第3項前段、第334條)。 二、配合第334條法定刑之修正,通盤檢討刑法第333條及第334條海盜結合罪之法定刑,使海盜加重結果罪及海盜結合罪之處罰,因其犯罪情節輕重不同,而有其合理之差距,以符罪刑均衡原則(修正條文第333條第3項)。 三、將海盜結合罪之類型配合強盜罪、擄人勒贖罪作修正,將海盜罪之結合犯行為區分為二類,其一為犯海盜罪而故意殺人者,另一則為犯海盜罪而放火、強制性交、擄人勒贖,爰將第334條條文修正為二項,並配合於第2項第4款增列使人受重傷之類型,以使體例一致(修正條文第33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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