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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司
法務部94.12.6新聞稿:法醫師法草案三讀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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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94.12.6新聞稿:法醫師法草案三讀通過
立法院於今天(94年12日6日)三讀通過法醫師法草案,法務部對於立法院朝野一致支持完成此一重大法案之審議,為我國建立完整法醫師制度,提昇人權保障,表達由衷的感謝與欽佩。俟本法經總統公布將於一年後施行,我國法醫師制度將開展新貌,除可解決目前法醫師人才短缺之困境外,更進而提高檢驗、解剖屍體及法醫鑑定之品質及水準,以貫徹人權之確保。本法之特色如下:
一、多元管道廣徵法醫師人才
國內司法鑑定之需求日殷,人權保障之要求日高,惟法醫業務長期受社會文化因素之影響而被忽視;又因現行制度及薪資結構無法吸引優秀人才投入。本法乃採取多元管道以廣徵人才,將來法醫師之來源有二:
(一)就讀法醫學研究所,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而應法醫師考試及格者;(二)醫師經法醫相關機構一年以上之法醫專業訓練完成,領有證書而應法醫師考試及格者。
新制不論是否原已具有醫師資格,須經過法醫學嚴密之專業訓練,始得從事法醫師工作,將大幅提高檢驗、解剖屍體及法醫鑑定之品質及水準,落實人權之保障。
對於曾經特種法醫師考試及格與現在任職法務部所屬機關之法醫師,為妥適處理其資格;及現行實務於地檢署任職之特約法醫師或榮譽法醫師,其等鑑識經驗豐富,為表示尊重並繼續倚重其長才,本法亦規定得以申請方式即取得法醫師資格。
二、解決司法、行政機關法醫師人才荒之問題
我國法醫師長期陷於人力不足之窘境,至今日止,各地方法院檢察署之法醫師僅4人(預算員額為19人)、檢驗員35人(預算員額為37人)。現行百分之九十以上之屍體檢驗,實際上係由檢驗員執行,解剖屍體方由法醫師、外聘之特約或榮譽法醫師為之,死因鑑定則由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委請顧問醫師負責。
本法中特別定有取得法醫師資格之人,其在司法、行政機關服務之相關規定,以澈底解決法醫師人才荒之問題。至於本法施行前各地檢署之法醫師或檢驗員,特予緩衝期間以依本法規定取得法醫師資格;期滿後,如不具法醫師資格,即不得再繼續執行目前之業務。
三、從事專業鑑定,提昇鑑定品質
法醫師係醫學與法學之跨科技整合專家,本其專業技術,除受司法機關委託執行刑事訴訟法規定之檢驗或解剖屍體外,對於自然人身體或精神狀態,進行檢驗及綜合判斷,以資作為訴訟證據。又根據法醫鑑定專業,法醫師之執業項目包含人身、創傷、性侵害、親子血緣等法醫鑑定。本法僅規範法醫師執業範圍,醫師執行醫療業務並不受影響,亦未排除醫師執行醫療業務時所為之醫學鑑定。因此,法醫師制度之建立,更可以提昇我國整體法醫鑑識水準,確保民眾對法醫鑑定制度之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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