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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司

法務部針對立法院三讀通過刑法暨刑法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說明修正重點及擬採之相關配套措施(9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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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新聞稿 (民國94年1月7日)
立法院於今天(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三讀通過中華民國刑法暨刑法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法務部對於立法院能於本屆立委任期屆滿前完成此一重大修正案之審議,使政府得以開展另一全新階段的刑事政策,表達由衷的感謝與欽佩,並認為此一刑法修正案所揭櫫的「寬嚴併進的刑事政策」兼顧了治安維護與人權保障的目的,將更能彰顯新時代的刑法思潮。
本次新修正的刑法將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總計此次修正條文,刑法總則修正六十一條、刪除四條、增訂二條(共六十七條);而分則部分,配合總則廢除連續犯及心神喪失、精神耗弱之定義修正規定,對有關常業犯之規定併同檢討修正,及委員所提修正案,總計修正十五條、刪除七條(共二十二條);刑法施行法則修正一條、增訂四條(共五條)。其中刑法總則修正幅度達三分之二,可謂自民國二十四年中華民國刑法制定公布以後,近七十年來最大幅度之修正,由於涉及重要刑事政策之採行及諸多人民權利事項之變動,為刑事司法史上之重要大事,影響至為深遠。
中華民國刑法修正草案自六十三年起由當時之司法行政部成立刑法修正委員會,聘請專家、學者及實務界人士共同參與修正,經十五年研議始行定稿,迄七十八年九月間完成「中華民國刑法修正草案」暨「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修正草案」,於七十九年送請立法院審議。惟該草案歷經立法院六年審議仍未能完成立法,經立法院司法委員會於八十五年間決議請本部重新檢討上開草案。法務部即組成「刑法研究修正小組」、「法務部檢討暨改進當前刑事政策研究小組委員會」、「刑事政策研究小組」等小組,邀集學者、專家及實務界人士,研提具體可行之刑法修正草案,並召開公聽會及舉辦學術研討會,聽取各界及學者對草案之意見,迄九十一年七月經行政院完成審查,與司法院會銜送立法院審議迄今。於立法院司法委員會審議草案期間,由於提案版本多達三十一案(刑法二十九案,刑法施行法二案),審查困難,為凝聚修法共識,本部主動邀集學者專家整合意見,並促請立法院司法委員會決議由陳召集委員進興主持召開會外協調會,邀請立法委員、行政機關及刑法學者多人共同協力討論,歷經三次協調會之充分討論,始整合各修正版本,建立修法共識,經司法委員會委員之努力,積極審查,終獲各黨委員支持,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經司法委員會順利審查完成中華民國刑法暨刑法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之重大立法工程,並分別於九十四年一月四日及七日經院會二、三讀完成審議,正式通過。茲說明本次修正重點及法務部擬採之相關配套措施如下:
壹、本次刑法修正之重點:
本次修正的主要方向為落實「寬嚴並進的刑事政策」。所謂寬嚴並進的刑事政策,就是寬容的刑事政策及嚴格的刑事政策,前者是對短期自由刑的受刑人,不再以傳統的刑罰處罰,而應適當對這類行為人予以「轉向」,例如以易科罰金、緩刑、緩起訴、職權不起訴處分或其他社區處遇等方式矯正其偏差行為,替代傳統自由刑之處罰,此部分之政策大部分在之前刑事訴訟法修正時,已逐項修法納入新制的刑事程序中。另外,對於褫奪公權剝奪行為人行使公權資格部分,刪除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權資格之限制,更有利行為人之再社會化及保障人民之參政權。後者,則因行為人對社會危害性大,人民直接感受生命、身體財產受到威脅,為確保社會安全,乃提高數罪併罰之期限為三十年,並對於屢次犯重罪者,限制其假釋,及自首由必減刑改為得減刑之修正等,為嚴格的刑事政策。另外,針對學術及司法實務長久以來迭有爭議部分之重要問題,如公務員定義的範圍、心神喪失及精神耗弱之定義、共犯從屬關係、追訴權時效停止進行之時點等,均於此次修法確定其理論架構及適用範圍。尤有甚者,更將已適用近七十年之罰金單位,由『銀元』修正為以『新台幣』為單位,並提高其額度,以符目前社會經濟狀況及水準。
以下為本次修正之主要內容:
一、寬容的刑事政策:
(一) 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罪刑法定主義
現行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是適用裁判時的法律,常有學者批評違反「罪刑法定主義」中的「不溯及既往原則」,為使這類具有濃厚自由刑色彩的保安處分,也能比照刑罰規定,適用行為時的法律,乃修正第一條規定,使其符合罪刑法定主義的精神。此外,並將宣告保安處分的要件更具體化,以求明確。
(二) 限縮褫奪公權適用範圍
修正前之褫奪公權制度,係不分犯罪情節、犯罪種類,齊頭式的剝奪人民之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權之資格,與受刑人之再社會化目的有悖,則迭遭質疑此項規定與預防犯罪之關係。故為促成受刑人再社會化之理想,乃刪除剝奪選舉、罷免、創制、複決等人民參政權行使之限制,視個別情形移列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中規範,以與憲法第二十三條以法律限制基本權利行使之必要性、比例原則相契合。
(三) 短期自由刑的轉向
為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受刑人在監獄受到「污染」,學習更「高段」的犯罪技巧,除現行法已將易科罰金的標準由最重本刑三年以下提高到五年以下,相當程度擴大易科罰金罪名適用的範圍外,此次修正並放寬緩刑條件,使緩刑的宣告更趨彈性,並參照緩起訴的規定,將刑罰以外的社會性處遇,如接受精神、心理輔導或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的義務勞務等,也規定適用於緩刑宣告的執行事項,以達緩刑對於犯輕罪者促其改過自新,並兼顧預防犯罪的精神。
(四) 未滿十八歲不得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以符合國際公約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兒童權利公約」揭示對未滿十八歲人的犯罪行為,不得判處死刑或無釋放可能的無期徒刑,已成為國際間共識;除此之外,為符合罪刑均衡原則,將現行關於「未滿十八歲人犯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可判處死刑」的規定予以刪除。
二、嚴格的刑事政策:
(一) 廢除連續犯及牽連犯
為符合刑罰公平性,不讓犯罪者存僥倖心理,將原本事實上數罪、法律上卻僅論以一罪之連續犯及牽連犯規定予以刪除,改為一罪一罰。至於刑法分則之常業犯乃連續犯之特別態樣,配合刑法總則連續犯之廢除,亦刪除所有常業犯之規定,然而,此並不意謂往後不處罰以犯罪為常業之人,而是以後類此常業犯罪行為均採一罪一罰,經常犯罪者即會被科處數罪,併合處罰之結果,反而較現今常業犯規定之法定刑度更高,以符罪責均衡原則。
(二) 緩刑效力不及於褫奪公權
規定法院同時為緩刑及褫奪公權之宣告者,緩刑效力不及於褫奪公權,以避免依現行規定,受緩刑宣告者於緩刑期間仍可行使公權之不合理現象。
(三)提高數罪併罰執行上限暨死刑、無期徒刑減刑之刑度
數罪併罰有期徒刑執行的上限,從現行規定二十年,提高為三十年,以使犯一罪與數罪之刑罰有所差別。且為避免刑度輕重失衡,並顧及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減輕結果應有合理差別,將死刑減輕後的刑度,規定為無期徒刑;無期徒刑減輕者,為二十年以下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自首改為「得」減輕其刑
將自首「應」減輕其刑改為「得」減輕其刑,使有計畫以自首減刑方式犯重罪之犯罪行為人,不得再以自首為護身符,而委由裁判者視具體犯罪行為之輕重決定是否減刑,讓真誠悔悟者可得減刑自新之機會,而狡黠陰暴之徒亦無所遁飾,以符公平。
(五)提高無期徒刑之假釋門檻
為達到防衛社會之目的,現行無期徒刑之假釋門檻偏低,爰將其得假釋之門檻提高至執行逾二十五年,始得許假釋,並將現行假釋後滿十五年未經撤銷假釋者,其未執行之刑以執行論之期間,提高為二十年,以期待廢除死刑政策完成前,能以無期徒刑來替代死刑的選科,實質取代死刑判決,以作為漸進廢除死刑之配套措施。
(六)建立重罪三犯及性侵害犯罪受刑人治療無效果者不得假釋之制度
酌採美國「三振法案」的精神,對下列有期徒刑受刑人之執行不得假釋:(1)曾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殺人、強盜、海盜、擄人勒贖等罪)的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即第三犯)。(2)性侵害犯罪受刑人於執行有期徒刑期間接受治療後,經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
(七)建立完整之性侵害犯罪治療及預防再犯體系
對於性侵害犯罪者的強制治療,由現行規定的刑前治療,修正為犯罪行為人在徒刑的執行期間曾接受以防治其再犯性侵害犯罪為目的的輔導治療,或者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後,經鑑定、評估而有施以治療的必要者,得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即刑後治療)。治療期間亦不以現行規定的三年為上限,而修正為強制治療至行為人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以預防再犯。
(八)罰金易服勞役之期限由六個月提高至一年
現行特別法所定之罰金刑,有數十萬元,甚至數百萬元、數千萬元之數額,如仍依現行易服勞役之規定,則宣告再高額之罰金刑,受刑人亦僅易服勞役六個月,實無法嚇阻犯罪,與高額罰金刑之處罰意旨有悖,爰將第二項但書之易服勞役期間由六個月提高至一年,以求允當。
三、其他重要修正:
(一)罰金單位由「銀元」修正為「新台幣」
目前罰金係以『銀元』為單位,且以一元以上計算之,而常遭質疑與目前之經濟狀況不符,為一體適用於所有有刑罰規定之法律,乃將已適用近七十年之罰金單位,由『銀元』修正以『新台幣』為單位,並提高其額度,以符現行之幣制及目前社會經濟狀況及水準。
(二)修正限縮第十條公務員之定義
將第十條公務員的定義修正為:「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使部分本來受刑法貪污瀆職規範之公務員,如公立醫院、公營事業金融機構人員等,未來將排除在刑法公務員的適用範圍之外,使其法律地位與私立醫院、民營機構人員相同,對眾多公營事業機構人員之權益有重大影響。
(三) 修正責任能力中有關精神狀態之用語
因「心神喪失」及「精神耗弱」語意極不明確,其判斷標準更難有共識。實務上,欲判斷行為人於行為時之精神狀態,常須藉助醫學專家之鑑定意見;惟心神喪失與精神耗弱概念,並非醫學上之用語,醫學專家鑑定之結果,實務上往往不知如何採用,造成不同法官間認定不一致之情形,為杜絕司法實務之困擾,乃修正用語,以利實務運用。
(四)統一共犯從屬性學說體系
教唆犯、幫助犯等共犯,與正犯之關係,究採何學說,學說與實務常有不同立場,造成適用之困擾,藉此次修法,統一共犯之學說體系,對於教唆犯、幫助犯均採行「限制從屬」理論。
(五)修正追訴權時效停止進行之時點,並延長追訴權及行刑權時效期間
明定追訴權時效因起訴而停止進行,變更目前實務上以開始偵查作為追訴權時效停止進行時點之見解。同時為避免追訴權時效停止進行之時點延後,導致追訴權期間過短,有礙犯罪追訴,而造成寬縱犯罪之結果,自有必要平衡行為人之時效利益及犯罪追訴之目的,乃酌予修正提高追訴權時效期間;並配合修正延長行刑權時效期間,以求衡平。
貳、未來展望及相關配套措施:
一、因本次刑法條文修正幅度甚大,刑法總則修改已達三分之二之篇幅,其中刪除連續犯、牽連犯規定及時效、保安處分的修正,對偵查及審判實務的運作影響深遠,為避免修正後適用的困擾,故在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前,將密集對檢察官及相關執法人員作教育訓練,並適時對民眾及公務員宣導,俾使刑法修正條文施行時,實務運作順暢。
二、配合刑法總則之修正,本部將繼續研修刑法分則及特別刑法,將罰金刑由「銀元」修正為「新臺幣」,並刪除特別刑法之常業犯規定,同時配合總則條文用語之修正,就刑法分則各罪逐一檢視,以期立法體例之統一。另就各罪之法定刑度檢視後,將所有罪名之法定刑作一整體調整,以求刑罰之均衡。
三、因應本次修法後,未來可能增加長期刑之受刑人,相關監獄容額及重刑犯教化管理暨矯正、觀護資源如何調整因應等問題,本部亦已預擬相關配套措施如下:
(一)矯正部分
法務部在本次刑法修正案提出之同時,早已就監獄未來將面臨收容長刑期受刑人之管理及老年受刑人等處遇問題,有所準備及規劃,並已擬出相關對策及措施以資因應。
在近程目標上,將採取分監(區)高度管理,因推估初期該類長刑期之受刑人人數不多,整體因應對策以附屬於監獄中施以分區管理方式執行,以宜蘭(北區)、嘉義(中區)、台南(南區)、花蓮(東區)等監獄實施分區高度管理,適度調派經驗豐富之管教人員,並在硬體設施上改建或補強,例如增加獨居舍、加裝監視器、舍房門改為自動中控系統、全區裝設安全告警系統和分區之阻絕設施等。另岩灣技能訓練所因尚有空地可增建小雜居房舍,則規劃作為前述四所監獄前揭受刑人表現欠佳者之後送單位,在人力方面,擬相對提高該訓練所戒護人力,並分批調訓管理人員以加強專業能力。
在遠程目標方面,於北、中、南、東分別覓地籌設可以收容一千二百人至二千人之超高度安全管理監獄,監獄建築則以戒護安全為首要考量,採獨居房、隔離房為主,以達到隔離之效果。另在處遇對策上,儘量協助長刑期受刑人與家人維持良好之關係,消除為社會遺棄之孤立感,聯合社會慈善或宗教團體增強其自我控制能力,重視受刑人高齡化之現象,加強醫療照護、召募義工協助心理輔導及安排休閒活動,幫助其等作生涯規劃,為重返社會及早聯繫及建立更生保護之輔導支援網路。
(二)觀護部分
此次刑法修正案通過後,對成年觀護業務之影響分述如下:
1. 新法對於短期自由刑之輕刑犯,參照緩起訴的規定,將義務勞務、接受治療輔導等規定作為緩刑之附加條件,可以預期未來附條件之緩刑案件應會增加。雖然將增加「緩刑附加條件中屬於社區處遇性質」之案件,但因其性質及執行內容類似緩起訴社區處遇規定,而各地署已建立緩起訴社區處遇案件之執行程序及運作制度,觀護人對於執行方式已相當熟悉,故應可承擔此類新增案件,短期內應無人力調度問題。
2. 對於重罪者,因為採行「提高數罪併罰執行刑上限暨死刑、無期徒刑減刑之刑度」、「提高無期徒刑假釋門檻」、「建立重罪三犯及性侵害犯罪受刑人無效果者不得假釋之制度」及「採行性侵害犯刑後強制治療制度」等,故未來對於重刑犯假釋付保護管束案件數量,短期內尚無影響,但以長期觀察,案件量應會下降。
重刑案保護管束案件數雖會下降,但每一案件執行困難度增加將成為必然之趨勢。本部除將持續督導各地檢署觀護人運用社會資源,結合更生保護團體、觀護志工等共同參與成年觀護之輔導與監督,強化更生保護、犯罪預防及宣導之功能外,並推動分類分級制度,採行相對應之處遇措施,落實觀護案件個別化處遇原則,深化輔導及監督,以提昇案件執行品質。
參、結語
本次立法院三讀通過的刑法修正案,是三十年來歷經學者專家、政府官員、民間團體以及立法委員等許多人無數次努力研修、整合的修正草案,大幅翻動已施行超過半世紀的現行刑法條文,其中所欲彰顯的「寬嚴併進」的刑事政策及漸近廢除死刑的配套思維,未來都仍有賴司法實務界共同努力實踐立法精神,才能達成修法所期待的目標;而配套的獄政管理及矯正理念的落實,更是上開刑事政策能否達成的重要關鍵。法務部將在未來一年半的緩衝期間,全力規劃執行各項配套措施,並向執法人員及社會充分宣導新法的精神與刑事政策的內涵,務必使新法能在九十五年七月一日順利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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