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服社會勞動
易服社會勞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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緣起
民國98年修正公佈刑法第41條及第42條之一相關規定,關於短期自由刑及罰金刑的執行,參酌歐美刑罰制度,以社區服務代替,具體實現寬嚴並進的刑事政策,是世界各國易服社會勞動制度的實施,讓輕罪的社會勞動人,不因入監服刑而被標籤,難以復歸社會,同時因為提供無償的社會服務,修補了社會的損失及人際關係,因社會勞動人未入監服刑,而得以維持既有的工作與生活,除節省社會及國家的財政負擔,也同時減少因犯罪所衍生的其他社會問題。
法律依據
刑法第41條及刑法第42條之1。
執行機關
自98年9月1日起,為避免短期自由刑之弊端,連續輕罪犯糾正錯誤,回饋社會之良法美意,各檢察署積極結合當地社區資源,推動在地化社區關懷方案,為弱勢族群,也為社區環境盡一分心力,讓社會勞動制度更趨於穩定,完善,彰顯易服社會勞動執行績效;另輔以多元輔導教化課程,提升社會勞動人之法治認知,生活通識或人文素養,使社會勞動人能於勞動同時,也感受社會勞動之真意及公益服務的成就感。
願景
一,精進社會勞動執行,提升社會勞動人規模社會勞動之動機及成就感,強化社會勞動執行人員,執行機關(構)之專業知能與因應技巧,專案規劃發展社會勞動社區服務,以精緻化,創意性及公益性之社會勞動執行,作為社區處遇工作發展之目標。
二,基於犯罪特別預防之理念,針對特殊需求之社會勞動人於社會勞動處遇中戒癮療法,心理輔導認知課程等,協助社會勞動人重建生活能力,適應社會生活;對於一般社會勞動人,,則在社會勞動預防期間加入法治教育及生命教育等教化課程,提升守法之觀念,以及對生命尊重的態度,懂得尊重,愛惜自己,才能對家庭,社會負責任,且降低降低犯罪之危險。
三,積極宣導社會勞動制度,並充分發揮制度之貢獻,也透過具體服務之舉,邀請參與執行社會勞動制度之機關(構),共同推展易服社會勞動制度,讓社會大眾從了解,接納到支持,協助,使更多人因此制度而受益。
四,以社會勞動理念為基礎,發展司法保護工作,終止修復式正義之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