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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制毒品

參、法務部「拒毒、戒毒、緝毒」等毒品危害防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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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法務部「拒毒、戒毒、緝毒」等毒品危害防制措施

一、拒毒—建立全國宣導網絡及建構拒毒空間

防制毒品圖08

戒毒資訊網(http://refrain.moj.gov.tw)

二、戒毒

(一)成立獨立專責戒治所:

95年1月1日成立新店、臺中戒治所,10月1日成立高雄、臺東戒治所。

(二)延長觀察勒戒、強制戒治處遇期間:

修正觀察勒戒作業流程,自95年4月10日起將原訂之21日工作天逐步延長為40日,使受戒治人於所內接受之各項處遇計畫或輔導方案能更趨完善,並落實核實考核受戒治人在所表現。截至95年11月觀察勒戒期間平均為56天,強制戒治期間則達近9.5個月(283天)。

(三)強化觀察勒戒成效:

本部目前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7條之規定,於各看守所及少年觀護所附設勒戒處所,並研擬觀察勒戒40日作業流程,安排戒毒輔導、宗教輔導、法治教育、衛生教育等相關課程,俾利勒戒處所遵循辦理。另在醫療業務方面,由衛生署精神醫療網台北、北部、中部、南部、高雄、澎湖、東部等七責任區域之核心醫院支援。此外,關於受觀察勒戒人「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判定事宜,由衛生署邀集相關機關及專家學者共同研訂「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乙種據以實施。

(四)整合戒治醫療資源,完善戒治處遇模式:

擬定戒治醫療整合試辦計畫,推動受戒治人所內及所外之戒治醫療服務方案,使受戒治人於所內即能接受完整藥癮之醫療照顧,並於出所後能順利銜接所外社區醫療系統的藥癮治療及追蹤。

防制毒品圖09

(五)推動「毒品犯輔導計畫」,擴大戒毒處遇實施對象,務求全面降低毒品再犯率。

透過毒品犯受刑人基本資料及毒品施用情形等相關資料的搜集與評估,在監及出監前兩階段,落實個別、類別教誨,各監所並主動廣納社會資源及引進各地衛生局或醫療機構,提供戒毒輔導方案或戒癮相關衛教講座。同時全力配合衛生署「毒品病患愛滋減害計畫」,對於是類受刑人,於其出監前加強相關衛教宣導,及協助辦理替代療法之收案評估前置作業。

(六)出監毒品犯結合觀護、更生保護、毒品危害防制中心,落實社區追蹤輔導機制。

防制毒品圖10

(七)辦理毒癮戒治暨社區復健計畫—法務與醫療合作模式:

在國外所運用的治療模式中,治療性社區(Therapeutic Community)已被廣泛使用。可使毒品施用者學習或重新建立健康的功能、技巧及價值,同時重新獲得身體上及情緒上的健康,達到復健的功能,此外並透過自助(Self-help)與互助(Mutual Self-help),完成個人自我治療。本部鑒於毒品成癮問題背後往往有其複雜而非單一的原因,並且吸毒成癮者之原有社會網絡及家庭人際關係多已不再健全,往往離開醫療院所或是司法體系的勒戒及戒治處所後,卻因為沒有一個能延續治療成效及提供後續心理及職能復健的機構,使其又再沈淪吸毒,形成一個永難超脫的惡性循環。為使出監所後之毒品犯能有效戒除毒癮,本部與行政院衛生署於95年8月正式展開跨部會合作,共同合作辦理「毒癮戒治暨社區復健計畫-法務與醫療合作模式」,由本部提供場地,衛生署提供經費,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更生保護會南投分會及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利用臺中監獄草屯分監既有的房舍及土地,共同辦理全國第一家治療性社區,即針對離開監獄、戒治所之吸毒犯或有毒品成癮的民眾,在脫離司法機構的戒癮處遇或結束門診或住院治療後,可以自願性地進入這個治療性社區,由專業的醫療團隊提供全天候的心理復健、職能訓練、轉介就業等治療輔導;並於成員離開治療性社區後,由醫療(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及法務(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及臺灣更生保護會南投分會)單位持續追蹤輔導,提供各種協助,以助吸毒者穩定適應及順利復歸社會。

(八)建立毒品犯受保護管束人醫療戒癮模式:

本部於94年底為加強防衛社會安全,避免假釋或緩刑的受保護管束人在保護管束期間內再犯罪,特別督導所屬各地方法院檢察署自95年初起,廣泛結合醫療資源共同辦理諮商團體或治療團體,期待藉由專業化、系統化的小團體治療模式,在精神科醫師、心理師、社工師等專業人員帶領下,適時運用團體動力,增強受保護管束人自我認知及重新學習適應社會行為技巧,以助其穩定適應社會生活。此戒癮模式將結合毒品危害防制中心更積極辦理毒品犯團體諮商治療。另在吸毒犯接受保護管束期間內,亦提供個別諮商、愛滋防治衛教宣導,愛滋病篩檢、毒品減害計畫宣導、轉介就業等輔導,以深化吸毒犯心理輔導效能,協助成功戒毒,並配合加強採驗尿液等外在監督措施,而達到預防再犯的目的。

(九)試辦「減少毒癮者對社會治安危害的醫療更生方案」:

由臺南地檢署、臺南觀護志工協進會、衛生署立嘉南療養院、臺南縣政府毒品危害防制中心、臺南市政府毒品危害防制中心、勞委會職訓中心、就業服務站共同推動。透過醫療行為,針對檢察官受理偵查二犯施用海洛因之被告,經專業評估篩檢並同意接受本方案時,檢察官即給予緩起訴2年,並命令被告應立即接受6個月的替代性維持〈藥物〉治療及心理治療〈12次〉,使毒癮者服用美沙酮(Methadone)替代對海洛因的渴求與依賴,減少毒癮者為購買及施用海洛因而造成的社會治安危害〈衍生性犯罪〉,重建毒癮者的生活型態與生產能力。預期可大幅降低毒癮者因共用針頭感染愛滋病毒所造成公共衛生問題,並減少毒品犯衍生性犯罪所造成的犯罪問題,以及疏解監所人滿為患的超額收容壓力,更積極使毒品犯回復正常生活,增加社會生產力。

三、緝毒

行政院訂定「反毒新策略」,並將2005年至2008年定為「全國反毒作戰年」,本部為緝毒之主政機關,為能從陸、海、空全面阻絕毒品氾濫,乃由各查緝機關分別成立「抓毒蟲大隊」(緝毒專責編組),並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緝毒督導小組」統籌擬定「聯合作戰方案」,調度各大隊人力及規劃同步聯合作戰,執行「全國同步重點威力掃蕩毒蟲」,以縣、市為單位,由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結合當地警察、調查處站、憲兵等單位人員,針對轄內重點地區(如:搖頭丸舞廳、有前科紀錄PUB及KTV等),持續威力掃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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