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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

臺英司法互助,林克穎在英逮捕候審引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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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犯酒醉駕駛、過失致死、肇事逃逸經最高法院上訴駁回後判處有期徒刑4年確定之英籍人士林克穎(Mr. Zain Tai Dean),判決確定後冒用其友人Christopher David Churcher護照於去(101)年8月間潛逃出境。經我國駐海外執法官員線報,查知其藏匿於英國,今年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確定林員行蹤後,立即向本部提出司法互助之請求本部隨即透過外交管道與英方接觸,嗣並提出司法互助之請求,希緝捕林員歸案。   因本件涉及人員引渡(或遣返)問題,且須符合相關國家法制,宜有協定為依據。本部吳政務次長陳鐶於9月訪歐期間,就本案與蘇格蘭檢方交換意見,本部復與英方積極研商引渡事宜並達成協議,經雙方授權由本部國際及兩岸法律司司長與英國內政部國際犯罪及引渡處處長Tyson Hepple採異地簽署方式,分別於今年10月9日及16日簽署「關於引渡林克穎瞭解備忘錄」,並於10月16日完成簽署時生效,作為依英國2003年引渡法規定特別引渡之安排,法務部亦正式向英國提出引渡林克穎之請求。   為防林克穎再次逃匿,在備忘錄完成簽署生效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已先透過本部於10月9日向英方請求緊急逮捕林克穎。由蘇格蘭警方順利於10月17日逮捕林克穎,經蘇格蘭法院裁定羈押,並擇日進行引渡審理。在引渡審理前,蘇格蘭法院已於本(11)月4日、14日召開羈押聽審庭,將於21日再開庭,林克穎及其辯護律師曾向法院聲請交保及提出簽辯,在庭訊聽審期間,我駐英代表處均派員到庭瞭解狀況,本部國際及兩岸法律司檢察官亦針對林員之主張提出說明資料。至於完整引渡審查程序尚須視英國法院審理進度而定。   本部及外交部及其駐英代表處數月來,積極與英方聯繫交涉引渡林克穎事宜,已獲有初步進展,林克穎業經英國緝獲並由法院羈押,不使犯罪人逍遙法外,惟我國與英國同為重法治、重人權之國家,本案引渡程序均須依據臺英兩國法律規定進行,本部將與外交部及英國檢方努力以完成本件引渡,彰顯公義。   另本件引起被害家屬及國人譁然之案件,經法務部保護司與犯保協會士林分會共同予家屬最大的安慰,並協助被害人在英委任律師,以中華民國法院之民事判決向英國法院請求確認,並向林克穎做一切的法律追償,期英國對我國司法判決承認並主張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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