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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未提供高虹安案起訴書予立法院黨團或委員,僅提供臺北地檢署新聞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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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部係依立法院黨團、委員來函所請,提供新聞資料,並非提供起訴書
立法委員為問政需要,函請本部提供台北地檢署就高虹安等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之起訴書,惟本部係依據臺北地檢署提供之新聞資料函復委員及黨團,並非提供起訴書,且就不同政黨黨團、立法委員,均提供相同資料以供問政之參考,並無差別待遇。
- 本部尊重立法委員權責,依法提供新聞資料,並無違反法院組織法規定
法院組織法第83條第3項規定「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應於第一審裁判書公開後,公開起訴書,並準用前二項規定。」惟上開規定係對於公眾公開起訴書之規定,與立法委員行使職權函請提供資料情形不同,且本部並無提供起訴書,自與法院組織法第83條規定無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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