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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鴻銘 (114/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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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114/6/30
序號:10-0070
姓名(即:現在、原名或別名): 張鴻銘
案由: 司法不法
為裁判、處分或事實行為之政府機關: 警察機關、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臺灣南部地區警備司令部
裁判書、處分書、公文書案(字)號或事實行為:因涉嫌叛亂案件,經警察機關逮捕移送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於臺灣南部地區警備司令部軍事檢察官以74年法字第18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前受羈押
不法行為之內容:自74年2月12日起至74年6月6日受羈押限制人身自由,共計115日
曾獲得賠償、補償或回復受損權利之案(字)號: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92年度台覆字第18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賠字第11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