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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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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7/01 公示送達本署109年執緩字第14號受刑人DANG MANH DAN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應送達予本案受刑人DANG MANH DAN之執行傳票1件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7-06
  • 資料點閱次數:581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
發文字號:苗檢鑫執辛109執緩14字第1677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署109年執緩字第14號受刑人DANG MANH DAN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應送達予本案受刑人DANG MANH DAN之執行傳票1件(應到日期:109年9月1日上午10時)。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有住、居所、事務所及所在地不明者、掛號郵寄而不能達到者、因住居於法權所不及之地,不能以其他方法送達者之情事,應對其送達之訴訟文書,應為公示送達。

二、該應送達之訴訟文書正本1件,現由本署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隨時來署向本署執行科辛股書記官處領取。

書記官 謝嘉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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