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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犯的處遇及刑事責任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6-27
  • 資料點閱次數:6508

生活與法律-少年犯的處遇及刑事責任

法律問題Q&A:

Q:何謂少年犯?少年犯與成人犯的刑事責任有何不同?
A:
1、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條規定,所謂少年者,是指12歲以上,18歲未滿之人,所以如果是未滿18歲之人涉犯犯罪,原則上是論處少年犯之刑事責任。此和民法的概念有一些不同,因為民法所稱的成年人,是指滿20歲之人,所以未滿20歲之人,均屬未成年人。

2、少年案件可分為保護事件及刑事案件:
(1)如為保護事件:
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6條規定,少年法院於必要時,對於少年得以裁定為下列之處置:
一、 責付於少年之法定代理人、家長、最近親屬、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或其他適當之機關(構)、團體或個人,並得在事件終結前,交付少年調查官為適當之輔導。
二、 命收容於少年觀護所進行身心評估及行為觀察,並提供鑑別報告。
另依據同法第29條規定,少年法院依少年調查官調查之結果,認為情節輕微,以不付審理為適當者,得為不付審理之裁定,並為下列處分:
一、告誡。
二、交付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嚴加管教。
三、轉介福利、教養機構、醫療機構、執行過渡性教育措施或其他適當措施之處所為適當之輔導。

(2)如為刑事案件:
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7條規定,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認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檢察署檢察官︰
一、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二、事件繫屬後已滿二十歲者。
除前項情形外,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認犯罪情節重大,參酌其品行、性格、經歷等情狀,以受刑事處分為適當者,得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檢察署檢察官。

Q:為何會有本件縱火犯行,使地院法官受到雙重打擊之新聞報導?
A:
因本件縱火者,在少年時期就已經犯案累累,而地院少年法庭的法官承審當年這位少年所涉及之相關事件或案件時,特別轉介他到臺南的一貫道真理前輩堂居住,希望能夠受到關懷及輔導,而改過遷善沒想到他於成年後,竟然仍縱火燒死居住此處的居民,其中還包括法官的胞弟一家人,所以新聞報導才會提及縱火此舉,法官受到雙重打擊,且情何以堪。

 Q:本件縱火犯所要面對的刑事責任為何?
A:
1、刑法第173條第1項公共危險罪: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3、刑法第271條第2項殺人未遂罪:殺人之未遂犯罰之。
4、刑法第353條毀損建築物罪:毀壞他人建築物、礦坑、船艦或致令不堪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項)。
5、刑法第354條毀損他人財物罪: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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