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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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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有必要廢除嗎?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9-14
  • 資料點閱次數:15849

葉雪鵬 (曾任最高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前些日子,有人在網路上倡議,要求廢除現行【票據法】上的「本票」制度,所持的理由是目前正常的金融交易,用作支付金錢工具多的是,像信用卡、金融卡、支付寶等等。有誰還在使用本票?只有那些壊事作盡的歹徒,深怕受到控制下的被害人,事後反悔不拿出所答應交付的錢財出來,便使用脅迫手段,要求被害人簽發巨額本票,本票到手後才走人。所以本票目前己淪為歹徒用在犯罪獲得不法財物的工具。本票既然一無是處,不如廢了它算了,話雖然這樣說,本票的存在,還是有它好處!只是使用的人不多而己。目前公家機關招標或法院民事執行拍賣不動產,都會要求參與投標人繳納一定金額的保證金。如果金額數目很大,一大堆鈔票搬來搬去,那就太麻煩了!所以有的人先把錢存進銀行裡,然後付給銀行少許手續費,請銀行開具一紙本票。因為發票人是銀行,收受本票的人不怕拿不到錢。所以只要信用好,本票就可以等同現金一樣在市面上流通使用。

至所說有歹徒迫人簽發巨額本票則時有所聞,報上最近一次報導;是本年一月間,一位在建築界頗具聲譽的廖姓建商, 他有早起在自宅門前運動的習慣, 這天一大早,跟往常一樣專心在家門口作他的運動,冷不防有人在他的背後,將一個黑頭套往他的頭上一套,便什麼都看不見了,只覺得被人用拉與拖的方式上了一輛汔車,車停後又將他拉進一間屋子內就向他要一億元,否則不放他走。他只好說,他的家當都投資在不動產上,不賣房子那有現金可給。那些歹徒雖然用盡各種方法、仍然逼不出錢來!最後只能逼他簽具每張面額新台幣二千萬元的本票五張共一億元的本票,歹徒在逼廖姓建商簽署本票的時候,雖然將黑頭套往上拉一些,只讓他在看得見的一小方塊空白處上簽名,在被脅迫下也只好將名簽下,歹徒這才將人放回。

廖姓建商脫困回到家中以後,除了將經過情形報警以外,一直苦思如何應付歹徒持本票來要錢,但到目前為止,並未有人持他的本票出面要錢,這可能與廖姓建商報警,警方介入調查後,查出其中三名歹徒的姓名,己將案件移送檢察官偵辦有關 。這裡暫不提那些逼人簽發本票的歹徒刑事責任。先來說明本票發票人的民事責任問題:本票的法律依據是現行的票據法。這法的第一條,開宗明義就說:「本法所稱票據,為匯票、本票及支票。」所以除了法條所提到的票據以外,其他用文字書寫在紙上的字據,只能稱作憑據卻不能說是票據。除非在製作本票時照著票據法第一百二十條所規定的本票應記載的事項, 一字不漏地照寫不誤。本票便有效成立。本票必需要記載的事項,依法條的規定共有八款之多;第一:要表明這字據為「本票」的文字。一張字據用文字來表達所它的意義變化多端,但條文己訂明為「本票」,便不可用其他文字來取代。第二: 要記載「一定之金額」。票據既可替代現金在市面上流行,票據上必需有金額的記載,若漏未記載,其他部分己具備本票的要件,如果被持票人填上一個大數目的數字,打起官司來,有理也說不清。所以本票的發票人關於此點要特別小心。至於其餘三至八款除第四款「 無條件擔任支付」。的要件必須要記載外其他各款票據法都規定有未記載時一定的法律效果,像「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便是例子。目前坊間各文具店大都有印好的空白本票出售,本票的要件都己印妥,買來後只要分別填上必要文字,發票手續即告完成。由於本票係「無條件擔任支付」的票據,當持票人提出本票時,發票人應該二話不說立即付款。為什麼廖姓建商交付本票後,那些歹徒竟遲遲不出面要求將本票兌現?一般亨有真正本票權利的持票人,對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定有一種簡捷的求償方法,那就是不必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直接提出本票,請求法院裁定後即可強制執行。這些持有本票的人捨這簡便程序而不為,顯然心中有所顧忌,不敢以真面目示人。因為案件到了法院,不問是請求法院裁定或者是請求判決,法院都會給被告一定抗辯的權利,這時候的被告也就是本票的發票人自會將本票係被脅迫的情形和盤說出。而票據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以惡意或有重大過失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票據上之權利。」這些歹徒自知與被害人之間,並沒有票據債務關係,他們手中握有本票,完全是用恐嚇脅迫被害人開具的,依上述法條,是不能亨有票據上的權利,深恐一旦利用法律出面討取.必須要用到真實的姓名,如此一來,豈非自暴刑案身分,兩害相權,只好任由本票成為廢紙!


備註:
一、本文登載日期為108年6月28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二、本刊言論為作者之法律見解,僅供參考,不代表本部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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