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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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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犯罪,科技辦案!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6-27
  • 資料點閱次數:2590

生活與法律-環保犯罪,科技辦案

 

法律問題Q&A:

Q:什麼是環保犯罪?
A:
常見之環保犯罪,有下列幾種態樣:
1、液體污染
電鍍場之廢酸劑
廢液違法排放
砂石場清洗砂石違法排放污水
2、物體污染
皮革廠之污泥
事業廢棄物違法處理
環保公司合法掩護非法隨意棄置
3、違法回填
工廠爐渣違法回填
4、土石污染
施作工程使土石流失
5、空氣污染
排放有害廢氣

Q:空氣污染案件,要如何運用高科技辦案來突破?
A:
因環保案件非常專業複雜,蒐證又困難,自民國106年3月20日起,全國的檢察機關、警察機關、環保機關,已建立一個聯合查緝的合作平台,只要環保機關發現可疑事證,就會向檢、警進行通報,並啟動合作協調的機制。本件就是環保機關發現某一間大型廠商,雖設有空氣污染處理設備(即廢氣焚化爐),但經由熱顯像儀偵測,才發現該廠1週只有開2天來運轉,設立該設備,只為應付環保機關的稽查,進而推定其他時間,均將沒有處理過的甲苯、二甲苯、丁酮、異丙醇等有害廢氣,直接排放出去;此外,既然沒有運轉空氣污染處理設備,但卻引用不實的檢測報告結果,藉以扣抵空氣污染防制費,進而有違法情事。

Q:空氣污染案件,可能構成何種刑事責任?
A:
1、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54 條
依本法規定有申請或申報義務,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申請、申報不實或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2、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7條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五十一條至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五十六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十倍以下之罰金。
3、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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