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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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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復式司法,創造雙贏!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6-27
  • 資料點閱次數:2025

生活與法律-修復式司法,創造雙贏

 

法律問題Q&A:

Q:什麼是修復式司法?
A:
修復式司法(Restorative Justice)是對因犯罪行為受到最直接影響的人們,即加害人、被害人、他們的家屬、甚至社區的成員或代表,提供各式各樣對話與解決問題之機會,讓加害人認知其犯行的影響,而對自身行為直接負責,並修復被害人之情感創傷及填補實質損害。

Q:什麼樣的案件,案件在什麼階段,可以申請進行修復式司法?
A:
原則上不限特定罪名(無被害人之犯罪及兒虐案件暫不列入),依案件及當事人特性、犯罪結果,只要評估適合參與者均可。且案件於偵查、審判、執行、保護管束、更生保護等階段,皆可進行修復式司法。

Q:對於參與修復式司法方案的雙方,有什麼樣的好處?
A:
1、透過對話過程,協助被害人、加害人及雙方家庭、社區(群)進行充分的對話,讓當事人間有機會互相陳述、澄清案件事實、聽取對方的感受、提出對犯罪事件的疑問並獲得解答,也讓被害人或其家屬的心情,較能夠得到平復。
2、案件轉介修復式司法後,原有之偵查、審判、執行、保護管束程序仍持續進行,待對話結束,檢察官或法官就過程之陳述、協議及履行情形,該案件承辦檢察官或公訴檢察官得自行衡酌是否列入偵查終結處分或提供法院作為量刑之參考;當事人一方如為在監受刑人,其收容監獄亦得衡酌是否將前開情形列入陳報假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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