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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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囚禁子女,是否違法?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6-27
  • 資料點閱次數:2937

生活與法律-囚禁子女,是否違法?


法律問題Q&A:

Q:父母可否對子女行使管教權?界線為何?
A:
依據民法第1084 條第2項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然何謂「教養」,並未明文規定於民法;而觀之兒童及少年權益與福利保障法第49條第1項則規定: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遺棄。
二、身心虐待。
三、利用兒童及少年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
四、利用身心障礙或特殊形體兒童及少年供人參觀。
五、利用兒童及少年行乞。
六、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
七、強迫兒童及少年婚嫁。
八、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童及少年。
九、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
十、供應兒童及少年刀械、槍砲、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
十一、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暴力、血腥、色情、猥褻、性交或其他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
十二、迫使或誘使兒童及少年處於對其生命、身體易發生立即危險或傷害之環境。
十三、帶領或誘使兒童及少年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十四、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自殺行為。
十五、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則兒童及少年權益與福利保障法雖未揭示教養未成年子女(包括兒童、少年)的正面表列行為,但卻有將禁止教養的行為加以列舉,故如有上列15種行為,應可視為對未成年子女有不當之管教行為。

 Q:將未成年子女長期囚禁,可能構成之刑事責任為何?
A:
1丶刑法第296條第1項:使人為奴隸或使人居於類似奴隸之不自由地位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刑法第286條第1項:對於未滿十八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3、刑法第302條第1項: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Q:如何防止有囚禁子女之情事再度發生?
A:
1、被害人要利用各種方式,如:撥打電話、向外丟東西、對外呼喊等方式,對外求救。
2、主管機關發現有學齡兒童或少年,遲遲未就學,應派員前往訪視。
3、如發現鄰居育有未成年子女,但鮮少看見未成年子女上學或外出時,應發揮雞婆精神,先向里長或派出所通報,再由里長或派出所員警前往查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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