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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臺南市政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第七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主管機關: 臺南市政府主計處
發文機關: 臺南市政府
發文日期: 109.02.03
發文字號: 府主預字第1090065188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修正「臺南市政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第七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
容:
七、對同一民間團體及個人之補(捐)助累計金額一年度以不超過二萬元
    為原則,符合除外規定之補助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由各機關本權責決行
    ,其餘應簽報本府同意並檢附年度核定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
    支用情形表(詳附表),但如係業務例行之補助且案件數量眾多者,
    得經專案簽准授權由各機關本權責決行;經核定不予補(捐)助者,
    應將函復公文副知市長室及秘書長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