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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臺南市印鑑及門牌規費收費標準」第四條

主管機關: 臺南市政府民政局
發布機關: 臺南市政府
發布日期: 109.01.30
發布字號: 府法規字第1090121150A號 令
異動性質: 修正
施行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旨: 修正「臺南市印鑑及門牌規費收費標準」第四條
法規名稱: 臺南市印鑑及門牌規費收費標準
容:
第 四 條  申請門牌編釘或門牌證明書,其規費收費數額如下:
              一、門牌編釘:每面新臺幣五十元。
              二、門牌證明書:每張新臺幣二十元。
              前項第一款所稱門牌編釘,指門牌之初編、增編、改編、
          補發及換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