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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臺南市印鑑及門牌規費收費標準」第四條
主管機關:
臺南市政府民政局
發布機關:
臺南市政府
發布日期:
109.01.30
發布字號:
府法規字第1090121150A號 令
異動性質:
修正
施行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主
旨:
修正「臺南市印鑑及門牌規費收費標準」第四條
法規名稱:
臺南市印鑑及門牌規費收費標準
內
容:
第 四 條 申請門牌編釘或門牌證明書,其規費收費數額如下:
一、門牌編釘:每面新臺幣五十元。
二、門牌證明書:每張新臺幣二十元。
前項第一款所稱門牌編釘,指門牌之初編、增編、改編、
補發及換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