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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民國109年1月30日臺教高(二)字第1080179713B號

修正「強化與東協及南亞國家合作交流以個別學校辦理之計畫申請及經費使用原則」,並修正名稱為「強化與東協及南亞國家合作交流計畫申請及經費使用原則」,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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