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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臺南市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自治條例」第三條、第七條

主管機關: 臺南市政府農業局
公布機關: 臺南市政府
公布日期: 109.01.22
公布字號: 府法規字第1090116302A號 令
異動性質: 修正
施行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旨: 修正「臺南市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自治條例」第三條、第七條
法規名稱: 臺南市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自治條例
容:
第  三  條  本公司設董事會,置董事九人至十五人,任期三年。
              前項董事應至少有三分之二為專業人士。
第  七  條  本公司置監察人三人至五人,任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