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對於本網站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機關洽詢。

財政部民國109年1月21日台財稅字第10804669140號

核釋「土地稅法」第6條規定,原屬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嗣經政府依法指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現況供道路使用,查明非屬建築基地範圍,符合「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本文規定者,准予免徵地價稅

58400
分享至:   
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