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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民國108年9月24日衛授食字第1081901576號

廢止「包裝飲用水及盛裝飲用水中重金屬檢驗方法-砷、鉛及鎘之檢驗」、「包裝飲用水及盛裝飲用水中重金屬檢驗方法-汞之檢驗」、「包裝飲用水及盛裝飲用水中重金屬檢驗方法-銅及鋅之檢驗」,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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