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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桃園市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採購應行注意事項」第三點。
主管機關: |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
發文機關: |
桃園市政府 |
發文日期: |
108.09.16 |
發文字號: |
府教高字第1080230185號 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旨: |
修正「桃園市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採購應行注意事項」第三點。 |
法規名稱: |
桃園市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採購應行注意事項 |
內容: |
三、本注意事項所稱教科用書,指依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規定編輯,並
依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審定之學生課本。
學校依本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訂定教科用書選用規定,經校務會議通
過後實施。
教科用書為部定必修科目用書者,學校應選用經國家教育研究院依法
規審定,其審定執照仍在有效期間之教科用書;教科用書為稀有類科
用書者,學校經課程發展委員會議定,得選用教育部委託技術型學校
群科中心編定之教科用書。
除前項依法規審定及編定之教科用書,學校因應地區特性、學生特質
與需求,或領域、群科、學程、科目屬性,選擇或自行編輯合適教材
,經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者,應尊重個別學生購買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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