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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民國108年9月12日農林務字第1081701362號

修正「非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之種類」,並修正名稱為「非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之陸域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之種類」,自108年10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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