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交通部觀光局推動國外獎勵旅遊來臺獎助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交通部觀光局推動國外獎勵旅遊來臺獎助要點」
局 長 謝謂君
交通部觀光局推動國外獎勵旅遊來臺獎助要點
一、
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國外獎勵旅遊團體來臺,以使臺灣成為亞洲重要旅遊目的地並促進觀光產業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獎助對象:
(一)
主辦獎勵旅遊活動並經國外主管機關立案之企業或法人組織。
(二)
經國外企業或法人組織委託主辦來臺獎勵旅遊活動之國外旅遊目的地管理公司、旅行業者或國內旅行業者。
三、
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
獎勵旅遊:指國外或中國大陸地區(含香港及澳門)企業或法人組織為激勵或鼓舞公司員工銷售或達成公司管理目標而以招待其員工或相關人員來臺旅遊活動為回饋方式之旅遊。
(二)
獎勵旅遊團體:指參加來臺獎勵旅遊活動之外國籍或中國大陸地區(含香港及澳門)旅客組成之團體,來臺停留四天三夜以上,每團至少五十人以上,基於業務運作考量分梯次來臺旅遊者,以企業或法人組織同一年度來臺總人數為計算基準。
(三)
爭取階段:指為爭取獎勵旅遊來臺辦理之期間。
(四)
舉辦階段:指獎勵旅遊團體來臺之期間。
四、
獎助項目及原則:
(一)
爭取階段:
1、
具有獎勵旅遊團體來臺辦理決策權之國外或中國大陸地區(含香港及澳門)人士來臺踏勘或考察之經濟艙機票及旅館標準客房費用補助,旅館客房每間/晚不逾新臺幣五千元,本項補助金額最高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上限。
2、
預定來臺獎勵旅遊團體至少五百人,每一團體來臺踏勘或考察限一次並以二名為限;預定來臺團體達一千人以上者,由本局視團體規模專案核定補助上限及名額。
(二)
舉辦階段:
1、
依獎勵旅遊團體來臺人數,提供下列獎助,同一年度同一企業或法人組織之獎勵旅遊團體基於業務運作考量分梯次來臺旅遊者,以來臺總人數為計算基準:
(1)
五十人以上至三百人,每位旅客獎助新臺幣四百元。
(2)
三百零一人以上至一千人,每位旅客獎助新臺幣六百元。
(3)
一千零一人以上,每位旅客獎助新臺幣八百元。
2、
同一企業或法人組織連續二年來臺辦理獎勵旅遊活動者,依第二年來臺總人數,提供下列獎助:
(1)
五十人以上至三百人,每位旅客獎助新臺幣六百元。
(2)
三百零一人以上至一千人,每位旅客獎助新臺幣八百元。
(3)
一千零一人以上,每位旅客獎助新臺幣一千元。
3、
獎助經費限定用於獎勵旅遊團體來臺歡迎布條、文化表演觀賞、住宿、餐飲、參觀點門票、活動場地租用、國內旅行業接待相關費用。
4、
針對來臺獎勵旅遊團體在臺觀賞經文化部認可定目劇或配合政策推廣文化表演者,另補助該團體實際購買票價百分之五十,最高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上限。
5、
本局得提供獎勵旅遊團體來臺行前行政協助與臺灣觀光宣傳資料及紀念品。
(三)
同一申請案不得與本局所提供之其他獎助或促銷方案重複申請。
(四)
申請本獎助之獎勵旅遊團體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來臺旅遊行程。
五、
申請及審查程序:
(一)
申請時由獎助對象提出,獎助對象有二個以上時,應自行協調申請單位。由國外企業或法人組織申請者,應送本局駐外辦事處初步審查,符合規定者,陳報本局核定;委託國內旅行業者申請者,應送本局審查核定。
(二)
獎助對象如未於期限內提出申請致本局無法完成審核工作,本局得拒予受理;申請文件不全者,本局得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本局得不受理其申請。
(三)
爭取階段:獎助對象應檢附獎勵旅遊勘察申請案之內容(來臺人數、行程、經費預算等資料)及預定籌組獎勵旅遊團體相關內容(含獎勵旅遊團體所屬企業或法人組織簡介及合法設立證明文件、預定來臺人數規模等資料)於國外來臺實地勘察人員抵臺至少十五天前提出申請。
(四)
舉辦階段:獎助對象應檢附獎勵旅遊申請案之內容(含獎勵旅遊團體所屬企業或法人組織簡介及合法設立證明文件、獎勵旅遊團體人數、詳細行程、來臺相關費用支付訂金證明、經費預算等資料)於獎勵旅遊團體來臺至少一個月前提出申請。
(五)
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捐)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六、
經費來源:本要點獎助所需經費由本局觀光發展基金編列預算支應,並採先申請先保留方式,當年度預算額度用罄時,本局得公告停止受理申請。
七、
經費結報請撥程序:
(一)
爭取階段
獎助對象應併同舉辦階段申請案,檢附勘察人員來臺佐證資料(包括旅客名單、行程照片、支出憑證或其他可證明支出項目及金額文件)及國外企業或法人組織、國內外旅遊目的地管理公司或旅行社具名之受獎助經費領據報請本局駐外辦事處彙整審查後再送本局複審或報請本局審查無誤後核撥。
(二)
舉辦階段
1、
獎助對象應於獎勵旅遊團體離臺後一個月內向本局提出結報申請。
2、
應檢附成果資料(包括團體旅客名單、行程、活動照片、支出憑證或其他可證明支出項目及金額文件),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國外企業或法人組織、國內外旅遊目的地管理公司或旅行社具名之受獎助經費領據報請本局駐外辦事處彙整審查後再送本局複審或報請本局審查無誤後核撥。
(三)
由本局駐外辦事處轉國外企業或法人組織申請案件,直接匯撥於國外企業或法人組織所提供之帳戶,並以來臺勘察人員或獎勵旅遊團體抵臺當日臺灣銀行賣出即期參考匯率為依據折算成匯款幣別,匯款幣別以臺灣銀行外匯幣別為限;其為假日者,以前一個工作天匯率折算。
八、
獎助對象未依第五點或第七點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並提供完整資料者,均不予受理。
九、
獎助對象倘有虛報、浮報獎勵旅遊團體人數與來臺停留時間,應繳回該部分獎助經費,本局並得對該獎助對象停止獎助一年。
附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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