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對於本網站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機關洽詢。

教育部民國113年4月29日臺教學(四)字第1132801926A號

修正「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名稱並修正為「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辦法」

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