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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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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醫療暴力罪之要件與案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4-24
  • 資料點閱次數:128

生活與法律-淺談醫療暴力罪之要件與案例

一、醫療法第24條修正(103.1.19)
醫療機構採取必要措施,確保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之安全
如涉及刑事責任,警察機關應移送該管檢察官偵辦。

二、醫療法第106條修正(106.5.10)
增加「緊急醫療救護人員」列入保護客體
增加「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保障處罰要件
刪除「拘役」之處罰方式

三、行為主體:任何人

四、行為客體:醫事人員或緊急救護人員
醫事人員:醫療法第10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醫師、藥師、護理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營養師、助產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呼吸治療師、語言治療師、聽力師、牙體技術師、驗光師、藥劑生、護士、助產士、物理治療生、職能治療生、醫事檢驗生、醫事放射士、牙體技術生、驗光生及其他醫事專門職業證書之人員」
包括醫師、牙醫師、中醫師
緊急救護人員: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3條:「指醫師、護理人員、 救護技術員領有初級、中初及高級救護技術員證照、」

五、行為態樣: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
物理之接觸
精神上壓制
惡害之通知

六、行為結果: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

七、行為態樣例示:
就算他送到哪裡,都沒有人敢鑑定因為妳敢!別人都不敢!就只有妳敢!」、「我問保險公司,保險公司不透露妳任何訊息……也是讓我一樣可以找到妳!」、「妳拒絕我,我會來拆妳的臺!」、「就是妳敢,妳很敢!」、「我就現在就拆!妳看我敢不敢!」、「那我就拆囉!」
持文件擲向臉部,以手掃落診間桌上文具、徒手拉住醫師之手且大聲謾罵,並作勢拿取供醫療使用之夾子丟擲等方式
撕下原張貼在門上之門診須知紙張、,持以甩打臉部1下,復以腳踢踹所坐之椅子,致椅子滑動後撞到醫師看診使用的桌子
「要賠償否則要將診所打爛」
拾起桌上之塑膠碗、塑膠水壺等物向醫師扔擲
「要呼你死」
「你給我小心」

八、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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