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對於本網站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機關洽詢。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113年4月22日金管證審字第11303819624號

訂定有關「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6條第2項及「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7條第2項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及各服務事業於設計及執行,或自行評估,或會計師受託專案審查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時,應綜合考量「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6條第1項及「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7條第1項所列各組成要素之判斷項目,自114年1月1日生效

110500
分享至:   
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