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本署111年度偵字第17322號案件告訴人李東原不起訴處分書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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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發文字號:北檢銘玄111偵17322字第01058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署111年度偵字第17322號不起訴處分書,本案告訴人李東原。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60條。
公告事項:本署應送達之111年度偵字第17322號不起訴處分書正本,現由本署玄股書記官保管中,請告訴人李東原向本署玄股書記官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