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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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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本署111年度偵字第17322號案件告訴人李東原不起訴處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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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113-04-16
  • 資料點閱次數:153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415

發文字號:北檢銘玄11117322字第01058

主旨:公示送達本署111年度偵字第17322號不起訴處分書,本案告訴人李東原。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60條。

公告事項:本署應送達之111年度偵字第17322號不起訴處分書正本,現由本署玄股書記官保管中,請告訴人李東原向本署玄股書記官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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