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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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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示送達本署113年執緩字第122號DINH MINH PHUONG公共危險執行傳票1件」。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4-11
  • 資料點閱次數:48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公告

發文日期:113年4月3日
發文字號: 彰檢曉執己字第1542號
附件:
主 旨:公示送達本署113年執緩字第122號DINH MINH PHUONG (中文名:丁明方、越南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執行傳票1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 本署執行113年執緩字第122號DINH MINH PHUONG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所處有期徒刑年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緩刑2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30000元,因應受送達人所在不明,應予公示送達。
二、 本件傳喚執行時間:民國113年7月25日上午10時。
三、 應受送達之執行傳票,現由本署執行科己股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到署領取(本署地址:彰化縣員林市中山路2段240號)。
四、 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年4月3日

200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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