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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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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受刑人楊沐家、洪榮昌偽造文書等案件已追徵之犯罪所得,請求權人應依公告事項提出聲請,請查照。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3-05
  • 資料點閱次數:188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
發文字號:北檢銘造112執沒3842字第00617號
附件:如文
主旨:公告受刑人楊沐家、洪榮昌偽造文書等案件已追徵之犯罪所得,請求權人應依公告事項提出聲請,請查照。
依據:檢察機關辦理沒收物及追徵財產之發還或給付執行辦法第4條。
公告事項:
一、 本署112年度執沒字第3842號。
二、 被告姓名:楊沐家、洪榮昌。
三、 沒收物及追徵財產內容:依判決各應沒收犯罪所得新台幣80萬元及520萬元。
四、 判決案號及確定日期: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366號,112年8月15日確定。
五、 聲請截止日期:113年8月14日。
六、 請求權人(權利人、取得執行名義之人、被害人)得於截止日前,檢附權利證明文件或執行名義,以書狀向本署聲請發還或給付。
七、 求權人聲請發還或給付時,應於沒收裁判確定後一年內提出書狀記載下列事項,並檢附權利證明文件或執行名義為之:
1 本案案號及案由。
2 被告姓名、身分證明文件編號。
3 請求權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編號;為法人或團體者,其名稱、立案證號、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為外國人、法人或團體者,並應註明其國籍、護照號碼及相關證明文件。
4 聲請發還或給付及請求人為(權利人、取得執行名義之人、經確定判決認定之被害人)請求之意旨。
5 聲請發還之物品名稱、數量或重量、聲請給付之數額。
八、 本案承辦人:造股書記官,電話:(02)23817836轉2164。

檢察長 鄭銘謙

檢察官 游明慧 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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