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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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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受刑人江東原銀行法案已沒收之犯罪所得,請求權人應依公告事項提出聲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11-30
  • 資料點閱次數:262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發文字號:北檢銘哲112執沒3827字第03449號
附件:如文
主旨:公告受刑人江東原銀行法案已沒收之犯罪所得,請求權人應依公告事項提出聲請。
依據:檢察機關辦理沒收物及追徵財產之發還或給付執行辦法第4條。
公告事項:
一、 112年度執沒字第3827號,被告江東原。
二、 判決案號及確定日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金重訴字第7號,112年4月12日確定。
三、 沒收物及追徵財產內容:已沒收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元。
四、 聲請截止日期:113年4月11日。
五、 請求權人(權利人、取得執行名義之人、被害人)得於截止日前,檢附權利證明文件或執行名義,以書狀向本署聲請發還或給付。
六、 聲請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 本案案號及案由。
(二)、 被告姓名、身分證明文件編號。
(三)、 請求權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編號;為法人或團體者,其名稱、立案證號、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為外國人、法人或團體者,並應註明其國籍、護照號碼及相關證明文件。
(四)、 聲請發還或給付及請求人為(權利人、取得執行名義之人、經確定判決認定之被害人)請求之意旨。
(五)、 聲請發還之物品名稱、數量或重量、聲請給付之數額。
七、 本案承辦人:哲股書記官,電話:(02)23817836轉2145。

檢察長 鄭銘謙

檢察官 黃琬珺 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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