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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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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發還本署112年執沒字第4430號楊文海等銀行法已繳回之犯罪所得,請求權人應依公告事項提出聲請。請查照。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11-28
  • 資料點閱次數:248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
發文字號:北檢銘弗112執沒4430字第03427號
附件:如文
主旨:公告發還本署112年執沒字第4430號楊文海等銀行法已繳回之犯罪所得,請求權人應依公告事項提出聲請。請查照。
依據:檢察機關辦理沒收物及追徵財產之發還或給付執行辦法第4條。
公告事項:
一、 本署112年度執沒字第4430號,受刑人:陸敬瀛、楊文海、黃明堂、謝春發、歐兆賢、王憲璋、王博民、姜祖明、李智剛、楊宇晨、黃呈熹、蕭炯桂。
二、 判決案號及確定日期: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716號,112年11月2日確定。
三、 已繳回犯罪所得(單位:新台幣) :
(一) 楊文海:貳拾參萬肆仟元。
(二) 黃明堂:貳仟伍佰肆拾參萬元。
(三) 謝春發:肆佰伍拾玖萬捌仟元。
(四) 歐兆賢:壹佰玖拾參萬柒仟伍佰元。
(五) 王憲璋:參拾貳萬肆仟元。
(六) 王博民:陸拾玖萬肆仟元。
四、 聲請截止日期:113年11月1日。
五、 請求權人(權利人、取得執行名義之人、被害人)得於截止日前,檢附權利證明文件或執行名義,以書狀向本署聲請發還或給付。
六、 請求權人聲請發還或給付時,應於沒收裁判確定後一年內提出書狀記載下列事項,並檢附權利證明文件或執行名義為之:
(一) 本案案號及案由。
(二) 被告姓名、身分證明文件編號。
(三) 請求權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編號;為法人或團體者,其名稱、立案證號、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為外國人、法人或團體者,並應註明其國籍、護照號碼及相關證明文件。
(四) 聲請發還或給付及請求權人(權利人、取得執行名義人、被害人)為請求之意旨。
(五) 聲請發還之物品名稱、數量或重量、聲請給付之數額。
七、 本案承辦人:弗股書記官,電話:(02)23817836轉2168。

檢察長 鄭銘謙

檢察官 游明慧 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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