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

公告受刑人徐明賢、安土美津子 銀行法案件應沒收犯罪所得21億2653萬8408元,請求權人應依公告事項提出聲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11-28
  • 資料點閱次數:717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4日
發文字號:北檢銘磨112執沒4326字第03416號
附件:如文
主旨:公告受刑人徐明賢、安土美津子 銀行法案件應沒收犯罪所得21億2653萬8408元,請求權人應依公告事項提出聲請。
依據:檢察機關辦理沒收物及追徵財產之發還或給付執行辦法第4條。
公告事項:
一、 112年度執沒字第4326號銀行法案件。
二、 被告姓名:徐明賢、安土美津子。
三、 沒收物及追徵財產內容:依判決應沒收犯罪所得21億2653萬8408元。
四、 判決案號及確定日: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3846號,112年9月21日確定。
五、 聲請截止日期:113年9月20日。
六、 請求權人(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得於截止日前,檢附權利證明文件或執行名義,以書狀向本署聲請發還或給。
七、 聲請書應記載下例事項:
(一)本案案號及案由。
(二)被告姓名、身分證明文件編號。
(三)請求權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編號;為法人或團體者,其名稱、立案證號、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為外國人、法人或團體者,並應註明其國籍、護照號碼及相關證明文件。
(四)聲請發還或給付及請求人為(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請求之意旨。
(五)聲請發還之物品名稱、數量或重量、聲請給付之數額。
八、 本案承辦人:磨股書記官陳淑芬,電話:(02)23817836轉2166。


檢察長 鄭銘謙

檢察官 游明慧 決行

 

附件下載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