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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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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受刑人林婉玉、周慧美、莊豐富、呂淑萩、何中儀、郭大智、王淑惠、黃姵穎、劉三寶、蔡世光證券交易法案已沒收之犯罪所得,請求權人應依公告事項提出聲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11-22
  • 資料點閱次數:302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
發文字號:北檢銘馨111執沒3363字第03378號
附件:如文
主旨:公告受刑人林婉玉、周慧美、莊豐富、呂淑萩、何中儀、郭大智、王淑惠、黃姵穎、劉三寶、蔡世光證券交易法案已沒收之犯罪所得,請求權人應依公告事項提出聲請。
依據:檢察機關辦理沒收物及追徵財產之發還或給付執行辦法第4條。
公告事項:
一、 本署109年度執沒字第724號、110年度執沒字第2499號、111年度執沒字第3363號,被告: 林婉玉、周慧美、莊豐富、呂淑萩、何中儀、郭大智、王淑惠、黃姵穎、劉三寶、蔡世光。
二、 判決案號及確定日期: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294號,112年5月3日確定。
三、 沒收物及追徵財產內容:已沒收犯罪所得(單位:新臺幣)。
(一) 林婉玉:貳佰貳拾萬零陸拾玖元。
(二) 周慧美:肆佰參拾玖萬壹仟參佰柒拾元。
(三) 莊豐富:柒拾貳萬捌仟貳佰貳拾陸元。
(四) 呂淑萩:貳佰萬壹仟參佰肆拾陸元。
(五) 何中儀:貳佰柒拾陸萬伍仟柒佰肆拾元。
(六) 郭大智:壹佰伍拾參萬肆仟參佰捌拾柒元。
(七) 王淑惠:壹佰貳拾捌萬捌仟參佰零肆元。
(八) 黃姵穎:壹佰貳拾陸萬柒仟零捌拾柒元。
(九) 劉三寶:陸拾肆萬壹仟玖佰參拾玖元。
(十) 蔡世光:貳佰柒拾肆萬零捌佰伍拾伍元。
四、 聲請截止日期:113年5月2日。
五、 請求權人(權利人、取得執行名義之人、被害人)得於截止日前,檢附權利證明文件或執行名義,以書狀向本署聲請發還或給付。
六、 求權人聲請發還或給付時,應提出書狀記載下列事項,並檢附權利證明文件或執行名義為之:
(一) 本案案號及案由。
(二) 被告姓名、身分證明文件編號。
(三) 請求權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編號;為法人或團體者,其名稱、立案證號、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為外國人、法人或團體者,並應註明其國籍、護照號碼及相關證明文件。
(四) 聲請發還或給付及請求人為(權利人、取得執行名義之人、經確定判決認定之被害人)請求之意旨。
(五) 聲請發還之物品名稱、數量或重量、聲請給付之數額。
七、 本案承辦人:馨股書記官,電話:(02)23817836轉2155。

檢察長 鄭銘謙

檢察官 游明慧 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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