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回首頁

:::

【新聞稿】陳男騎車不禮讓行人遭罰2千元;臺南分署出招,迫使屆期前2個月出面繳清 鄭男無照騎車且不禮讓行人遭罰1萬5百元;臺南分署扣押保險金後,由家人代繳清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6-07
  • 資料點閱次數:115

陳男騎車不禮讓行人遭罰2千元 臺南分署出招,迫使屆期前2個月出面繳清

鄭男無照騎車且不禮讓行人遭罰15百元 臺南分署扣押保險金後,由家人代繳清

    義務人陳○○(男、住臺南市永康區、31歲)於1021月間未依規定戴安全帽騎乘重型機車行經臺南市中西區成功路,於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舉發,遭臺南市政府交通局(下稱南市交通局)裁罰新臺幣(下同)2,000元,陳男曾於10212月自行到南市交通局申請分期繳納,僅繳納第一期500元之後便沒有繼續繳納。此外,陳男另欠繳104年度使用牌照12,595元,逾期仍不履行,經南市交通局、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新化分局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下稱臺南分署)強制執行。

臺南分署表示,1122月南市交通局再次移送臺南分署強制執行,此時距執行期滿日(102827)已不足一年時間。執行人員收案後,於1122月發出傳繳通知單通知陳男繳納,陳男置之不理。1123月、4月間執行人員連續扣押陳男存款,惟均扣押無著,執行人員棄而不捨再次於1125月間扣押陳男存款,終於扣得9,980元。陳男為避免在銀行留下被強制執行的紀錄而影響債信,112529日主動來電告知執行人員會來繳清,但爽約2次,經執行人員密集電話催繳,終於在66日交通罰單的執行期間屆滿前2個多月,連同牌照稅全部繳清。

無獨有偶,義務人鄭○○(男、住臺南市南區、51歲)駕駛執照業經註銷仍駕駛機車,於1112月間行經新北市板橋區國光路,於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交通分隊舉發,遭南市交通局裁罰新臺幣(下同)1500元,逾期仍不履行,經南市交通局移送臺南分署強制執行。

執行人員於1125月收案後,扣押鄭男之存款無著,惟執行人員調查發現鄭男有購買保單,隨即發文扣押保險金。鄭男家人於收到執行命令後,於66日由鄭男妹妹偕同母親到場,鄭妹向執行人員表示,鄭男在北部麵店打臨時工,都是晚上工作。鄭男前科累累且屢屢違規,母親雖氣憤無奈卻無法割捨不管,因此應母親的要求,攜帶現金代鄭男繳清罰鍰。

臺南分署呼籲,駕駛人行經行人穿越道時,應禮讓行人優先通行,切勿搶越、逼讓,以免不慎造成行人傷亡,臺南分署將持續針對此類型案件優先執行,提醒駕駛人勿心存僥倖,挑戰公權力。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