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對於本網站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機關洽詢。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民國112年6月5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20062104A號

修正「國民中小學開設本土語文課程應注意事項」第2點、第3點、第7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54900
分享至:   
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