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對於本網站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機關洽詢。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民國112年4月19日防檢二字第1121481695號

核釋「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第9條第7款附件7之7「其他哺乳動物輸入檢疫條件」第6點所稱「指定輸入哺乳動物應實行之疫病診斷試驗及其他檢疫要求」之規定,自即日生效

41400
分享至:   
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