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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務委員會民國112年4月10日僑教學字第1120200961號

修正「僑務委員會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教材供應及經費補助須知」第7點、第8點規定及第4點附件1、附件2、第9點附件8、附件10、附件11,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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